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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颁布燃煤行业必须遵循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来源《商务部网站》 (2006-04-0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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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标准规定,民用煤、动力用煤发热量必须达到强制的相关标准,今后煤炭销售中应明示质量等级。

    为规范燃煤生产,黑龙江省政府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了黑龙江省燃煤行业必须遵循的强制性地方标准 。标准规定,民用煤、动力用煤发热量必须达到强制的相关标准,今后煤炭销售中应明示质量等级。

  据了解,这五项燃煤标准主要规定了商品煤炭最低限值指标,这些指标有:一般锅炉 和电力锅炉用煤的发热量不得低于18.82兆焦/千克; 水泥 回转窑和喷吹炉用煤发热量不得低于21兆焦/千克和23.4兆焦/千克,同时对挥发分、水分、灰分、硫分等其他相关指标做了科学合理的规定。民用煤则制定了五个等级,即优质煤发热量要大于23.05兆焦/千克、高质煤发热量23.04—20.92兆焦/千克、中质煤20.91—18.82兆焦/千克、低质煤18.81—16.72兆焦/千克、劣质煤16.72—14.64兆焦/千克。标准中特别规定劣质煤不准销售,煤炭销售中应明示质量等级
  责任编辑 仲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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