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05年度重点运力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仅限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确认具备资格的重点煤矿和用户间进行,铁路运输部门
只在重点订货合同上盖章。对于不符合产运需衔接框架意见要求的其他订货合同均不盖章。
二、在衔接过程中,要符合铁路、水路合理流向,流量要求,要优先考虑中长期合同和大中直达列合同,各方面要努力为开行直达列车创造条件。对签有中长期协议的合同应标明“中长期”字样。
三、煤炭买卖合同上应填明发站、到站、中转港、发货人、收货人及数量,质量标准和交货方式,并加盖买卖双方公章。存在以下问题的,运输部门不予盖章:
1、内容不全或填写不清的;
2、没有加盖买卖双方公章或买卖双方公章与具体发、收货人不符的;
3、发、收货人任何一方不具备重点用户订货资格的。
四、卖合同一律由各重点煤矿或煤炭供方订货牵头单位统一收齐后,同铁路局进行运力衔接。涉及到港的合同,先由交通部门盖章。重点订货与非重点交易订货的资源核算表和棋盘表应分别单独填制。
重点订货合同盖章时,应先交铁路以下表格各一式三份:
1、重点订货合同;
2、资源核算表和棋盘表;
3、通过铁路限制口和到达港口分用户的重点订货合同汇总表。
铁路主要限制口为:山海关、隆化、古店、德州、高碑店、临清、符离集、新河、王楼、余家、永平、郜营、西斋、孟庙、蒲圻、堂邑、太要、虞城县、商南、大龙、麻尾、威舍。
港口为:锦州、秦皇岛、天津、京唐、烟台、青岛、日照(含岚山)、连云港、防城、湛江、南京、芜湖、武汉、枝城、邳州、万寨和黄骅港。
五、凡到达港口的合同要按港口别、到站别分开填写,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到达港口填写在一起,以便按港口别进行统计汇总
六、凡经中转港下水的煤炭合同,由供方将合同收齐后,送交通港航部门统一盖章。
七、盖章按起运港、到达港、船公司的顺序盖章,各留一份。
八、供需双方应在1月8日18时前,将合同及汇总表等资料交发送铁路局审核盖章,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运输部门不再受理。
200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