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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林:影响煤炭合同兑现率的原因分析
2007-11-23  来源《中国煤炭市场网河南工作站 李朝林》    
[摘要]
    
为依法维护煤炭合同的严肃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合同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特别强调,各级经济运行和煤炭产运需管理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维护煤炭合同严肃性、提高合同兑现率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那么在煤炭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常常遇到什么问题呢?这里对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简单剖析。

    为依法维护煤炭合同的严肃性,进一步提高合同兑现率,保障煤炭稳定供应,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合同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与铁道部运输局、交通部水运司、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燃料分会等有关单位召开工作会议;11月20日,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专门召开煤炭合同监管工作会议,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合同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通知特别强调,各级经济运行和煤炭产运需管理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维护煤炭合同严肃性、提高合同兑现率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履行合同,及时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煤矿企业煤炭合同综合兑现率不得低于90%;电力、冶金、化工、建材等用煤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企业履行煤炭合同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铁路、交通运输企业要根据煤炭购销合同承诺的运力,合理安排运输计划,确保合同兑现;煤炭产需企业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各级经济运行、煤炭、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近期,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煤炭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这里就影响煤炭合同兑现率的原因剖析如下。

     目前,在我国的煤炭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履行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法制观念淡薄

     由于我国法制还不健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意识不强,执行的力度不够,对维护经济法规的自觉性不强,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诚信程度太低,在签订煤炭订货合同时压根就没考虑执行不执行、怎样执行煤炭合同,没有考虑履行经济合同的严肃性,没有意识到不履行经济合同也是违法行为,因此,使煤炭合同没有落实。正如《通知》所说:受煤炭产运需结构性矛盾以及个别企业诚信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薄弱等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部分煤炭合同兑现率偏低的问题,影响了煤炭产运需的平稳进行。

     二、落实煤炭合同发生肠梗阻,出现“两头畅通,中间堵塞”的情况

     目前,铁路运输行业仍然是我国的垄断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铁路建设滞后,运力短缺,无法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已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可持续快速发展的“瓶颈”之一。在煤炭购销合同的兑现过程中,常常会因为铁路瓶颈的影响,致使合同无法按要求兑现。

     在煤炭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煤炭供求双方各自的事情容易把握,履行合同的愿望比较迫切,履约的自觉性比较强,但是,履行合同的运力无法把握,是否履约、怎样履约的主动权常常被铁路部门所控制,由于铁路运力的瓶颈作用,拥挤堵塞、运输不畅的现象常常发生,这样,铁路交通运输就成了制约煤炭合同顺利履行的肠梗阻,虽然执行合同的供求双方的两个端头比较通畅,但是,一旦发生中间堵塞的现象,整个煤炭合同的完全落实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三、执行煤炭合同过程中出现煤炭质量纠纷,影响合同兑现

     煤炭质量往往成为煤炭合同顺利落实的重要问题之一,在煤炭质量上,既有因生产条件等不可抗力变化而导致的质量问题,也有人为故意制造质量事故而影响煤炭合同落实的情况。

     一是人为制造质量纠纷。这是煤炭交易双方由于煤炭供求关系的变化,为了本企业或个人的利益,而故意制造质量纠纷,从而影响合同的正常执行。如在煤炭市场供过于求时,购煤客户在化验煤质时常常通过不规范采取化验样品,人为压低化验的发热量、含碳量指标,抬高灰分、硫分、水分指标等,使本来合格的产品硬是“化验”为不合格,以此达到拖欠货款、降低煤价等非分目的,致使合同因人为质量化验造假无法继续执行。

     二是确实存在煤炭质量问题。由于煤炭生产地质条件的变化、煤炭周转环节的增多、煤炭质量管理的粗放、煤炭产品运输过程中的自然风化等,造成煤炭质量下降,无法满足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指标,因此,而出现因产品质量下降导致合同无法兑现的情况。

     对于煤炭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我们一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煤质化验的质量指标要真实地反映煤炭产品的本来面目;另一方面,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煤炭,我们要正式问题,认真找出处理问题的办法,协商解决好煤炭质量纠纷。从而,推动煤炭购销合同的顺利执行。

     四、煤炭合同履行兑现率偏低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合同履行监管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煤矿企业煤炭合同综合兑现率不得低于90%。可是,在实际贯彻中,常常出现履行兑现率偏低的问题,这主要有几种情况:

     一是兑现煤炭合同不是煤炭企业一家的事,产、运、需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无法履行。要有效地兑现煤炭购销合同,只有煤炭企业一家是做不到的,必须产、运、需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共同努力,有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无法顺利的履行合同,兑现率也就无法提高。

     二是交通运输影响,提高兑现率确实困难。目前,交通运输,特别是铁路运输仍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在我国的煤炭合同落实上,虽然供求双方都很重视,供、需两头都很顺畅,但是,由于很多煤炭购销合同离开铁路运输是无法兑现的,常常出现因铁路运输环节不畅,致使煤炭合同的兑现率无法提高。

     三是煤炭生产的不可抗力影响。煤炭生产常常是在复杂的地质条件下进行的,生产环境变化多端,水、火、瓦斯、塌方、冒顶、高温等自然灾害随时威胁着煤炭的生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由于地下地质、生产环境的多变性,煤炭企业常常出现一些不可抗力影响煤矿的正常生产和煤炭产品的质量,造成因煤炭产量、质量、产品结构等变化,使煤炭企业无法按照要求履行煤炭合同。

     四是煤炭需求企业的不可抗力影响。煤炭需求企业因遇到生产、经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不可抗力影响,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货款无法支付等,使正常的产、运、需链条中断,履行合同也就成了纸上谈兵。

     五是主观上签订“大合同小兑现”的合同,合同兑现率不可能高。

     由于铁路运力的不足,一些真实合同也只能兑现其中的一部分,兑现率不高,因此煤炭供求双方为了争取运力,故意签订“大合同小兑现”的合同,使合同兑现率无法提高。一方面煤炭采购方“多签少购”。煤炭需求企业为了满足煤炭供应,根据铁路兑现率不高的情况,故意签订超过需求量的煤炭采购合同,就出现了煤炭需求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量大,实际需求少,兑现率低。另一方面煤炭销售方“多签少售”。煤炭销售企业为了满足煤炭销售需要,故意签订超过销售量的煤炭销售合同,就出现了煤炭销售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量大,实际销售量少的情况,兑现率自然不会高。在一方面,煤炭供求双方达成默契,合谋签订根本就无法完全兑现的煤炭购销量超过实际需要的购销合同。

     五、合同只能根据车皮兑现,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兑现

     由于铁路运力是决定煤炭合同兑现的重要因素,供求依赖车皮,供求两头无法左右,就常常出现煤炭合同只能根据运输可以提供的车皮兑现,提供的车皮少,合同兑现率就低,提供的车皮多,合同兑现率就高。

     但是,由于煤炭企业的生产和储、装、运能力有限,煤炭需求企业的卸、存、使用煤炭的数量有限,在运输车皮均衡供应时,合同可以顺利兑现,在运输车皮供应不均衡时,就有可能出现供求脱节,致使企业无法兑现煤炭合同。

     只兑现运力,不考虑市场,出现供求双方或一方不愿兑现的情况。有时虽然运力供应充足,由于供求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虑,也出现兑现率无法提高的问题。在煤价高于市场价时,需求企业不愿兑现,以此降低采购成本;煤价低于市场价时,煤炭生产企业不愿兑现,以此卖个好价钱,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国家发改委通知强调要求铁路、交通、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部门和单位每月将计划提报、到货量统计汇总等分析材料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季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煤炭产运需企业合同履行结果,表扬先进,鞭策落后,对合同兑现率持续严重偏低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可以相信,虽然在煤炭合同履行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只要有关部门加强履行煤炭合同的监管,只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事煤炭产、运、需的各个环节密切配合,这些矛盾都会缓解,很多问题都会科学合理的解决,煤炭产、运、需合同的兑现率是能够提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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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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