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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节约优先] 第四条 [保障能源安全] 第五条 [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场配置资源] 第七条 [普遍服务] 第八条 [能源科技创新] 第九条 [能源国际合作] 第十条 [能源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法律效力]
第二章 能源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 [能源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能源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能源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公众参与能源决策] 第十六条 [能源投资产权制度] 第十七条 [能源进出口管理] 第十八条 [能源统计和预测预警] 第十九条 [能源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能源战略与规划
第二十条 [能源战略的地位与内容] 第二十一条 [能源战略的制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 [能源战略的编制、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内涵、构成和种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规划制定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类能源规划的衔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地方能源规划]
第四章 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
第三十条 [基本原则] 第三十一条 [能源资源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 第三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 第三十四条 [能源资源合理开采] 第三十五条 [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 第三十六条 [清洁能源开发] 第三十七条 [替代能源开发]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能开发利用及厂址保护] 第三十九条 [能源基地建设] 第四十条 [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准入]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安全环保义务]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补偿] 第四十三条 [核废物处理]
第五章 能源供应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 [能源供应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能源供应市场主体] 第四十六条 [能源供应业务准入] 第四十七条 [跨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八条 [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开放] 第四十九条 [能源基础设施保护] 第五十条 [能源普遍服务] 第五十一条 [停业歇业审批] 第五十二条 [能源用户义务] 第五十三条 [能源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第六章 能源节约
第五十四条 [节约优先战略的实施] 第五十五条 [优化产业结构节能] 第五十六条 [优化消费结构节能] 第五十七条 [技术节能] 第五十八条 [管理节能] 第五十九条 [重点领域节能] 第六十条 [政府节能保障措施] 第六十一条 [节能市场机制]
第七章 能源储备
第六十二条 [能源储备管理] 第六十三条 [能源储备分类及管理办法] 第六十四条 [能源产品储备] 第六十五条 [石油储备建设及管理] 第六十六条 [能源资源储备] 第六十七条 [国家能源储备的动用] 第六十八条 [地方能源产品储备]
第八章 能源应急
第六十九条 [应急范围与阶段] 第七十条 [应急预案] 第七十一条 [应急事件分级] 第七十二条 [应急事件认定] 第七十三条 [应急处置原则] 第七十四条 [应急措施授权条件和约束] 第七十五条 [应急保障重点] 第七十六条 [应急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七条 [应急善后]
第九章 农村能源
第七十八条 [农村能源发展原则] 第七十九条 [农村能源规划实施] 第八十条 [优惠政策] 第八十一条 [农村能源保障] 第八十二条 [农村能源消费结构优化] 第八十三条 [边远农村电力扶持] 第八十四条 [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 第八十五条 [农村节能] 第八十六条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与服务]
第十章 能源价格与财税
第八十七条 [价格形成机制] 第八十八条 [市场调节价] 第八十九条 [自然垄断环节及重要能源价格] 第九十条 [价格激励与约束政策] 第九十一条 [能源财税政策基本原则] 第九十二条 [能源支出预算] 第九十三条 [能源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十四条 [能源领域政府投资] 第九十五条 [节能政府采购] 第九十六条 [能源税收激励] 第九十七条 [能源税收限制] 第九十八条 [能源资源税费] 第九十九条 [能源消费税] 第一百条 [财税政策的适用]
第十一章 能源科技
第一百零一条 [能源科技发展方针] 第一百零二条 [能源科技投入] 第一百零三条 [能源科技发展机制] 第一百零四条 [能源科技重点领域] 第一百零五条 [能源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一百零六条 [能源科技奖励] 第一百零七条 [能源教育与人才培养] 第一百零八条 [能源科普]
第十二章 能源国际合作
第一百零九条 [国际合作方针与方式] 第一百一十条 [境外能源合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境内能源合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能源贸易合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能源运输合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能源科技与教育合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能源安全合作]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大监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监督] 第一百一十八条 [社会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获取文件、资料] 第一百二十条 [现场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强制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高耗能企业信息强制公开]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重点能源企业的监管]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政府责任:行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政府工作人员责任: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政府责任:国家赔偿与补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特殊能源企业责任:管网开放义务保障] 第一百二十八条 [特殊能源企业责任:普遍服务义务履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殊能源企业责任:违法重组并购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一般能源企业责任:报告义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般能源企业责任:执法配合程序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一般能源企业责任:实体义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能源用户责任:重点用能单位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能源用户责任:强制公开义务履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社会主体责任:非法行为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民事赔偿优先] 第一百三十八条 [行政救济]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术语的法律解释] 第一百四十条 [法律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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