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改办运行[2008]47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恢复煤炭生产供应正常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铁道部、交通部,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及有关中央煤炭、电力企业:
近一时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部署,紧急行动,克服困难,全力组织煤炭生产和运输,取得了明显成效,直供电厂煤炭库存已基本恢复到正常水平。但随着节后生产恢复、用电负荷增长、各地电煤库存不均衡等因素的影响,做好下一步电煤供应工作,切不可丝毫放松。特别是对华中及保障“两会”期间电力供应的京津唐地区电厂,仍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存煤偏低的电厂尽快达到合理水平。同时,应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及时恢复煤炭生产供应的正常秩序。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煤炭正常生产。各产煤省(区、市)在节后复产工作中,要继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复产条件,做好复产前的安全准备工作。对已复产的煤矿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处理安全隐患。具备复产条件的乡镇煤矿要抓紧恢复生产,以减轻国有大矿的生产压力。
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煤炭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发的发改运行[2008]499号文件,组织好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的正常检修工作。
二、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电煤运输,兼顾其它重点行业用煤。为缓解其他行业用煤的供应压力,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做好电煤供应工作。对目前库存仍然偏低的电厂予以优先保证,重点落实湖南、湖北、江西、京津唐地区、川渝、广西等地电厂的资源和运力;对存煤水平较高的电厂,可按照合同进度安排正常供应。同时,在确保化肥、农药、种子等春耕生产物资运输的基础上,兼顾其它重点行业用煤,保证冶金、化肥、居民生活、出口(长期协议)等煤炭合同的兑现。
三、加强生产能力管理,严禁超能力生产。对依法核准、已经竣工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要抓紧组织竣工验收。对合法生产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要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加快核定进度。各煤矿必须严格按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
四、加强企业自律,稳定电煤价格。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年度合同价格,市场电煤价格可比照年初同品种、同质量的确定,坚决杜绝哄抬价格和乱涨价行为。煤炭和电力企业要尽量做到直销直供,减少中间环节。供需双方要加强沟通协商,电力企业要及时足额支付电煤货款,以保障煤矿企业的正常经营。
五、加强有序用电,加快结构调整。各地区要强化需求侧管理,加强节约用电,实施有序用电,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用电,确保居民生活等重点用户的用电需求。同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落实到发展规划和经济运行工作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