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下网站
English 
中联网 
贸促网 
  煤炭交易中心  资讯中心  数据中心  分析中心   行业管理中心  信息化中心  进出口中心  客户服务中心
订货会 网上博览会 会展公布 大家谈煤市
资讯:热点| 企业| 安全| 科技| 能源 |市场观察 分析:专家评论| 月度分析| 煤市周评| 专题 进出口:国际煤市| 进出口动态| 数据| 协会:| 通知| 动态| 政策
数据:| 生产| 运销| 库存| 价格| 指数数据| 港口价格| 港口库存| 相关行业数据 工作站:秦皇岛| 太原| 江苏| 冀南| 河南| 发布供求信息| 会员注册| 信息产品
用户名: 密码:   
  
当前位置:动态新闻->煤炭要闻
《中国煤炭行业自律公约》公布
2008-03-20 10:31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据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其网站19日公布了《中国煤炭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煤炭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管理约束机制。全文如下:


中国煤炭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煤炭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在煤炭行业从事煤田地质勘探、设计、基本建设、生产、设备制造、采购销售以及其他与煤炭相关的科研、教育、检测鉴定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煤炭行业从业者应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五条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六条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能源供给、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回收率,不随意弃采、丢采煤炭资源。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不掺杂使假、制假造假,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六)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七)公约成员单位在自行主持招标、参与投标时,要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不违法规避招标,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加投标,不串通招标投标,不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八)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九)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公约成员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公约的执行

  第九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十一条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监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十三条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四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可授予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公约经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理事单位审议通过后生效,报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在本公约之下发起制订各分支行业的自律协议,经分支行业成员单位同意,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本公约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周杰
信息产品
· 2006-2007年中国煤炭市场年度报告
· 中国煤炭市场研究报告2001-2010
· 2006煤炭营销手册
· 中国煤炭市场
· 中国煤炭市场月度分析报告
会员服务
普通会员
银卡会员
金卡会员
会员注册
相关链接   ⊙ 热门推荐
 - 新疆煤炭临时限价干预措施到期后将顺延执行(2008/03/04)
 - 国务院九部门: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就地取缔(2008/03/04)
 - 重庆市3月1日起开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2008/02/29)
 - 重庆市出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8/02/28)
 - 山东暂停审批建设千米以下煤矿(2008/02/21)
 - 全力确保 电煤生产供应(2008/02/20)
 - 《甘肃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近日公布(2008/02/14)
 - 应急指挥中心紧急协调落实贵州电网抢修急需物资(2008/02/12)
 - 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召开会议部署救(2008/02/12)
 - 发改委:煤炭企业不得哄抬价格(2008/01/28)
 
《中国煤炭市场》月刊
煤炭运销系统权威期刊。全新改版权威与实用并重。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主办。
《国际煤炭(月刊)》
纵览国际煤炭全景,洞察国际煤市风云,解读煤炭贸易商机,推进国际贸易合作
《每周煤炭经济》
概要介绍近一周内煤炭行业和相关行业的重要事态信息,数据信息。
     
分销合作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会员服务 | 招聘纳贤 | 设置首页 | 联系方式 | 网站导航
Copyright 2005 cctd.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煤炭市场网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ICP证020447号 电信业务审批[2002]字第 608 609号
主办单位: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承办单位: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