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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2008-04-02 16:16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煤调〔2008〕6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煤矿接连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损失严重,教训深刻。3月14日20时40分, 云南昭通地区威信县三桃乡菜坝村水洞坪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4人死亡、4人受伤。该矿为私营煤矿,采矿许可证过期正在办理延期手续。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核定生产能力5万吨/年,为低瓦斯矿井,安装有监测监控系统。该矿在春节期间停产,节后没有经过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初步分析,该起事故是掘进面防突措施不落实,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炭约150吨,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3月17日9时3分,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油坊煤矿发生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该矿为镇办煤矿,承包给个人经营,证照齐全有效,设计和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月10日恢复生产。初步查明,由于开采保护煤层时留有煤柱,主采煤层在煤柱附近未采取有效防突措施,掘进到煤柱应力集中区时,发生了突出事故,突出煤炭200余吨、瓦斯量10000立方米。事故的详细原因待进一步调查。这些事故的发生,反映出一些地区小煤矿复产验收工作不严格、不落实,一些煤矿未经复产验收,违法违规生产,一些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存在漏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仓促恢复生产。同时也反映出一些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不落实,冒险违规作业。

  对近期发生的煤矿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理;指出近期小煤矿陆续开工,安全生产一刻也不能放松,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谁不负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扎实做好小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各地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复产验收责任制和复产复工工作的规定标准。扎实做好春节放假或停产检修煤矿、受灾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对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要严把复产验收关,做到严格有序恢复生产。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煤矿坚决不允许其恢复生产。对验收合格复产的矿井,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违章作业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对没有通过验收的矿井,地方监管部门要派员盯防,防止违法组织生产,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井擅自恢复生产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在当地媒体曝光。

  二、切实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排查治理煤与瓦斯突出隐患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一项重点内容,立即组织对煤矿防突工作的全面排查和治理,要督促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认真落实《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切实坚持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和严格“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对达不到指标标准的煤层不得安排生产接续,“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要推进煤矿企业加强区域防突措施;超前防治,源头治理,煤矿企业必须健全防突机构,充实防突人员,完善防突制度,把防治突出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安排超出瓦斯抽采达标能力和区域性解放措施有效范围的,必须实施“压产减人”,实现“抽、采、掘”平衡。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转变作风,深入实际,以务实的精神、实干的作风真正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特别要加大对煤矿“一通三防”、 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等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健全重大隐患治理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安全没有保障的煤矿,决不允许生产和建设。对不负责任酿成事故的煤矿企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 仲伟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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