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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煤矿生产 |
| 2008-09-11 08:36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
[摘要] 为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彻底取缔非法矿井,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杜绝煤矿非法和违法开采引发安全事故,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近日,重庆市政府针对前一个时期煤矿非法和违法开采有所抬头的情况,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通知》,部署全市集中打击非法和违法煤矿生产专项行动。
为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彻底取缔非法矿井,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杜绝煤矿非法和违法开采引发安全事故,确保全年煤矿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近日,重庆市政府针对前一个时期煤矿非法和违法开采有所抬头的情况,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通知》,部署全市集中打击非法和违法煤矿生产专项行动。
1.此次专项行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产煤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煤炭行业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是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牵头部门,国土、安监、煤监、工商、公安、监察、电力及有关部门参与,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形成合力。
2.各产煤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建队伍,组织开展联合行动,对本地区的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清理排查,在2008年10月底前,全市统一开展煤矿非法和违法开采集中打击行动,11月15日前,将集中打击情况报市政府。今后每季度都要定期上报工作情况。
3.对非法煤矿和违法煤矿作了明确界定。非法煤矿,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所有证照或相关证照过期仍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建设的煤矿。违法生产煤矿,指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过程中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或者停而不整、违反整合关闭、建设技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煤矿;超层越界的煤矿;被列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先关闭后整合规划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前,擅自进行整合技改建的煤矿;在建设期内生产的新建煤矿;在技改区域内布置工作面进行生产的改扩建煤矿;未形成"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种管理模式"而进行生产的整合煤矿。
4.针对7种违纪违法行为制定了查处措施。如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一经发现,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100万元罚款。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赔偿外,每死亡1人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从重从严处理。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有2处及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要停职检查。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知还从源头上对非法开采行为进行控制,规定对私自到非法煤矿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通知》还强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群众监督网络和定期巡查、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网址。对举报问题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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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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