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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章程

  • 来源: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 发布时间:2018-11-27 1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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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是由全国煤炭运销企业、地方社团组织及与煤炭运销业务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从事与煤炭运销行业相关的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英文名称:China Coal Transportation and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缩写:CCTD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企业、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行业管理,推进全国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煤炭运销协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调查研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煤炭经济运行调节、产运需衔接和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全国煤炭产运需平衡方案建议,参与组织煤炭产运需衔接,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合同履行监管工作;
  (三)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全国煤炭市场体系建设,促进煤炭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委托,经授权从事煤炭运销调度统计,为会员单位及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监测煤炭市场运行,分析煤炭经济运行态势,提出煤炭预测预警建议;
  (五)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煤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六)研究提出煤炭运销行业规范、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建议,总结推广新方法、新技术、新经验;推动两化融合、促进煤炭营销模式转变;
  (七)开展煤炭运销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开展煤炭市场营销和煤炭运销管理培训,开展国内、国际煤炭市场交流活动;
  (八)组织开展煤炭运销领域战略性、前瞻性重大课题研究;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煤炭市场刊物和网站,编辑和发行全国煤炭市场信息刊物,开展全国煤炭市场信息交流工作;
  (十)接受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从事煤炭生产、销售、贸易、物流、进出口和煤炭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业自律的各种规约和本会内部各种协定(协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1-3名,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本会重大事项决策研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由驻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办公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本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3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修订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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