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经济健康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优化完善全省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加强煤电要素保障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加快培育释放煤炭先进产能,推动煤炭、电力协同发展,构建“煤—电—网—用”产业链利益紧密联结机制。
《意见》明确,2018年,全省电煤供应量确保达到7000万吨,2019年至2020年根据用电需求逐年递增10%以上。建立煤炭企业与火电企业稳定的“一一对应”供需关系,促进全省煤炭行业稳定生产供应。按照“日常存煤+季节存煤+应急存煤”原则健全电煤储备机制,全省统调火电企业日常存煤保持300万吨以上、利用汛期开展季节存煤500万吨,确保应急存煤200万吨。
《意见》明确,落实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根据年度发电需求,逐级分解电煤供应任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将供应任务落实到具体煤炭企业和发电企业。定价定量签订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合同的执行期限必须在1年以上。合同执行7—9分/大卡(坑口,含税)的政府指导价,2018年按7000万吨组织签订;健全完善电煤储备机制。全省统调火电企业全年日常存煤量不低于300万吨,在落实日常存煤量的基础上,按照“淡储旺用”原则,利用汛期组织增加季节存煤500万吨,每年11月底前全省统调火电企业存煤达到800万吨。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和国有煤炭企业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性电煤储备,确保应急存煤200万吨。
《意见》强调,加大对地方政府考核力度。对完成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任务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完成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奖励。按月通报各地煤炭生产和电煤供应任务完成情况,对因管理不力造成煤炭生产有效时间过低、电煤供应任务完成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加大对发电企业考核力度。对存煤预警状态最严重的发电企业或发电机组实行末位淘汰,暂停安排基础发电计划。加大对煤炭企业考核力度。对因自身原因导致不履行电煤中长期合同或履行不到位的煤炭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预警名单,情节严重的纳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建立电煤保供奖补机制。对完成年度电煤供应中长期合同任务的煤炭企业按8元/吨标准给予奖励。对每年11月底存煤达到季节存煤目标的发电企业,以及完成应急存煤任务的有关地方和企业,按20元/吨标准给予补助。鼓励发电企业增加采购电煤中长期合同以外的市场煤发电,对采购省内外高热值煤发电的按30元/吨标准给予补助。
发布人:CCTD-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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