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文件
中煤运销运行〔2011〕47号
关于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合同汇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294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确保2012年度煤炭产运需衔接合同汇总工作进展顺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积极做好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要求,积极组织,确保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如期完成。
(二)各煤炭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积极主动与煤炭用户企业衔接,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以生产实际为基础,签订量质价齐全、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
(三)各煤炭企业要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及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要求,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电煤最高限价,确保电煤价格基本稳定。
(四)请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协助我会做好产运需衔接工作,积极督促所属煤炭企业做好2012年度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加强对地方煤炭企业产运需衔接工作的协调,及时汇总企业衔接进度,对本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过程中所出现的情况、问题及时与我会进行沟通。
二、做好煤炭产运需衔接合同汇总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按照“通知”要求,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合同统一由煤炭企业在中国煤炭市场网(www.cctd.com.cn)煤炭网络交易系统进行录入、汇总。
(二)2012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合同网上汇总工作已于即日启动,并于2012年12月29日24时结束。
(三)此次合同汇总继续坚持以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以发煤、收款的煤矿为供方(出卖人),接煤、付款的厂家为需方(收货人)所签订的一次销售购销合同为统计依据,多次转卖的销售购销合同不予统计、汇总。
(四)各单位在“中国煤炭市场网”进行网上合同录入时,要确认所录入合同的铁路发站、到站,下水煤中转港、接卸港等信息准确;同时,所录入合同的分类(跨省区衔接、区域订货)及所属行业量、居民生活量(所属省区)的选择要准确。
(五)在录入合同时,每笔合同最多可以录入5条合同明细,且各条明细中收货人的到达地区须为同一省区,不能在一笔合同的各条明细中出现不同的到达省区。
(六)在每笔合同的各条信息中,出卖人的铁路发站须为同一铁路局,不要在一笔合同的各条明细中出现不同的发站路局;收货人的行业隶属须统一,不能在一笔合同的各条明细中出现隶属于两个需方行业的收货人;收货人的集团隶属须统一,不能在一笔合同中出现隶属于两个需方企业集团的收货人。
(七)录入水陆联运合同时,须选择煤炭运输中转港口,收货人为直接用煤的终端企业用户时,须增加选择煤炭接卸港口。
合同汇总工作结束后,我会将与电力行业牵头单位,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要求,根据煤矿生产、运力配置和电力企业需求实际情况,对重点电煤合同进行核实,并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运输部。
三、煤炭产运需衔接合同汇总及收尾工作安排
(一)合同汇总的时间、地点
时间: 2011年12月26日-12月30日,12月25日报到。
地点:昆明佳华广场酒店(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7号)
(二)参加单位:
1、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2、各有关煤炭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通知”中的框架方案完成产需衔接的企业,可不参加集中汇总,通过网络汇总、核对;在产需衔接中,所签合同与“通知”中的框架方案出入较大的煤炭企业,要到会说明情况;未能按时完成衔接的煤炭企业,要在集中汇总阶段完成合同签订和汇总工作。
四、联系方式
在煤炭产需衔接和合同汇总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各单位与我会联系确认。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发布人:CCTD-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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