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能源〔2025〕478号)
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等,现就全省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权限
煤炭矿区规划总规模超过1000万吨/年的矿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按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执行;规划总规模1000万吨/年以下的矿区,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参与相关工作。本通知主要规范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二、规范规划编制要求
煤炭矿区规划由县(市)级部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以县级、相邻县级整合或市级行政区划为单元编制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与各级综合能源规划、煤炭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有效衔接。规划编制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生产、综合利用”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内容框架严格按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引》执行。
三、完善报送审批流程
县级部门为煤炭矿区规划编制申报的责任主体,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初审和转报工作,市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规划环评审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县级部门报送的煤炭矿区规划草案后,按要求将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生态环境厅审查,同步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同步审查矿区总体规划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规划环评衔接。生态环境厅将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反馈申报单位,同步印送省级有关部门。市级发展改革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规划草案,并就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三)申报资料提交。市级发展改革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结合环评审查意见及规划修订情况等,研究提出规划初审意见,形成申报文件(包括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草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查意见、环评审查意见采纳落实情况说明等),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
(四)规划审核批复。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矿区总体规划后,委托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并参考评估报告审查下达同意批复矿区总体规划的文件或不同意批复矿区总体规划的告知函。
四、强化规划实施管理
(一)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实行动态管理,已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发生《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中规定的重大调整情形时,规划编制单位应及时进行修编,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和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发生非重大调整情形的,规划编制单位应编制局部调整方案并报省发展改革同意后实施。
(二)矿区内煤矿应按规定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产能规模内组织建设生产。通过项目改扩建、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方式增加产能超出规划确定规模的,应先组织修编或局部调整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并报规划审批部门审批或同意。
(三)市级发展改革、应急管理部门收到批复后,应转发至省级相关部门及矿区所在地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矿区内煤炭开发企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
(四)对在规划委托编制、审批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