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委办,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办,各煤监分局,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全省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6年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和节后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各地要高度重视春节、“两会”期间煤矿安全工作,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督促煤矿全面彻底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由于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从重处罚。
(一)对节日期间继续生产建设的煤矿,煤矿上级集团公司要实施动态管理,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派员24小时驻矿监督。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允许其继续生产建设;对达不到安全条件,该停产(工)的坚决停产(工)、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停建。
(二)对节日期间停产(工)检修的煤矿,要认真制定并落实放假、停产(工)检修工作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要停止采掘作业,剩余火工品要清点入库并严格管理,保持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做好值班和井下安全巡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开展专项检查。
(三)因各种原因长期停产(工)、已列入关闭的以及未申请复产复工验收的煤矿,要加大检查和巡查工作力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火工品供应等措施,落实安全包保责任,防止非法违法生产建设。
二、认真开展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严把检查验收关。
(一)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节后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参加单位及人员、职责、验收检查标准和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二)验收范围
在2016年3月31日前申请复产复工的煤矿。4月份以后申请复产复工的煤矿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地方煤矿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任务分工
1、中央在黔煤矿由省级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经省级验收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恢复。
2、省属国有及外省在黔国有煤矿由市级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经市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恢复。
3、其他煤矿由县级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并经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恢复。
4、市(州)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各产煤县(市、区)开展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率不低于县(区)已验收通过煤矿的20%;省联合督查组对全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复产复工条件
各市(州)、县(区)领导小组要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本地区煤矿复产复工条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复产复工。
1、生产矿井证照不齐(失效)、建设矿井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五职矿长”以及职能机构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未配齐的,未对下井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驻矿安全员派驻不到位的。
2、超层越界开采、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未按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边建设边生产的。
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独立回风的、通风系统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风或无风、微风作业的,通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4、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在编制采掘接替计划时未编制瓦斯治理工程计划,未实现抽掘采平衡的。
5、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措施不到位,没有达到消突和抽采双达标的。
6、用危险方法开采各类保安煤柱的,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开采防隔水煤柱的,防治水机构、人员、装备未到位的,探放水设计和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7、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煤矿防灭火系统和防灭火措施不完善的。
8、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硐室支护材料、方式、强度不符合规定的。
9、安全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不真实以及数据监控不可靠的。
10、井下机电和提升设备不完好,存在失修、失检、失爆等现象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
(五)工作要求
1、各地领导小组要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工作标准,责任明确到人。
2、各地成立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组,人员由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以及煤矿专家组成,专家可在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机构聘请。各地验收工作组要按照“一矿一组”要求,确定验收负责人、验收人员并报省安委办。六盘水市、黔西南州验收工作组在开展工作前应咨询当地煤矿瓦斯研究治理机构。
3、检查人员必须深入煤矿井上,严格标准,对煤矿安全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保足够的检查时间,确保检查质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下达执法文书。
4、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谁组织、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检查验收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图形式、不走过场,深入煤矿、深入现场,严格对照规定标准,对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保通过验收的煤矿真正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5、各级领导小组、验收工作组及检查督查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相关规定,轻车简从。
6、各市(州)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办每周五11时前
向省安委办报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情况,4月5日前报送总结材料。
三、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和领导干部到岗巡查制度。要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请各市(州)安委办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所属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其辖区内煤矿企业。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责任编辑:王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