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违反“八条硬措施”典型案例 (第二批)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省内外矿山安全事故教训,强力推进“八条硬措施”硬落实,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2026年以来监察执法情况,对照“八条硬措施”明确的矿山企业15项主体任务清单,对违反“八条硬措施”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主体任务清单第4项:
清单内容:矿山企业要加强地面吊篮等设备、“三堂一舍”等设施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典型案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监察执法三处3月对某矿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主立井、副立井、新立井信号室内均用火炉取暖,且内有床铺等易燃物品。
主体任务清单第5项:
清单内容:矿山企业要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典型案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监察执法二处4月对某矿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未按规定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布设探水钻孔,且钻孔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监察执法一处4月对某矿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某工作面采用瞬变电磁仪进行物探,存在3处物探可疑区,未跟进采用钻探方法进行验证以查清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情况。
主体任务清单第6项:
清单内容:矿山企业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典型案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监察执法一处3月对某矿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主斜井绞车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监察执法二处4月对某矿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培训人员与考试人员签名不一致,4名新工人未经培训就安排下井作业;监察执法三处1月对某矿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安全副矿长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过期,未重新培训取证。
针对以上煤矿违反“八条硬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依法分别责令煤矿停产整顿或实施经济处罚,对煤矿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实施经济处罚。
煤矿违反“八条硬措施”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省内外矿山安全事故教训,强力推进“八条硬措施”硬落实,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上半年监察执法情况,对照“八条硬措施”明确的矿山企业15项主体任务清单,对违反“八条硬措施”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主体任务清单第1项:
清单内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要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典型案例:湖南局监察执法一处3月对某矿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上级公司未配备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履职能力;监察执法二处5月对某矿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矿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主体任务清单第2项:
清单内容: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
典型案例:湖南局监察执法三处3月对某矿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采煤工作面变更支护方式,生产系统、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未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发现该矿将带式输送机着火列为重大安全风险,但未制定管控措施。
主体任务清单第3项:
清单内容:矿山企业要常态化开展“三违”行为自查自纠,严格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运输提升、密闭启封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
典型案例:湖南局监察执法一处1月对某矿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提升机过卷保护装置失效、架空乘人装置越位保护装置失效、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失效;监察执法三处5月对某矿开展计划监察,发现该矿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未制定安全措施、未报矿长批准。
针对以上煤矿违反“八条硬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湖南局依法分别责令煤矿停产整顿或实施经济处罚,对煤矿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实施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