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日前,《黑龙江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出台。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
《细则》在 复工复产程序方面要求:
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瓦斯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煤矿)负责验收。
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需要复工复产验收的其他煤矿 ,上述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验收。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龙煤集团 所属煤矿及合作经营煤矿,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由公安、国土、环保、煤监等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煤矿,须在相关部门已同意恢复生产建设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
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煤矿以设备检修名义擅自生产 不得复工复产
申请复工的煤矿,应当至少具备:
改扩建(资源整合)规模1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且建设项目手续齐全,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符合相关规定;生产矿井存在系统不健全、"三量"不足等工程欠账类问题,需进行掘进施工的,参照复工管理,只能掘进施工,不能生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 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落实灾害防治和安全防范措施;已建成投用的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托管煤矿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托管工作的意见》( 黑安发〔2015〕7号)管理;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国家和省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问题按整改计划整改。
申请复产的煤矿,应当至少具备:
单井登记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上;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清楚,矿井和 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清楚,落实灾害防治和安全防范措施;生产系统健全、采掘布局合理,使用正规的采煤方法和工艺,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采掘接续计划;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煤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职工安全培训达到《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灾害治理机构、人员、设备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托管煤矿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托管工作的意见》( 黑安发〔2015〕7号)管理;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有符合规定的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国家和省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隐患问题按整改计划整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