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是我国“十五五”开局之年,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煤炭作为我国的基础能源,既要服务统筹发展和安全,又要支撑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更要坚定履行能源兜底保障的重大责任使命。
自2017年建立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以来,中长期合同在稳定煤炭市场、保障供给等方面发挥了“稳定器、压舱石”的重要作用。随着煤炭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以及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不断调整,中长期合同制度也在持续完善。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6年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26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相关工作作出了系统安排。《通知》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电煤中长期合同在能源安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进一步明确与提升,同时对中长期合同的定价机制也进行了优化与完善,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为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形成全国煤炭统一大市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提供了坚实保障。
一、强化战略引领,电煤中长期合同定位提升至能源安全战略新高度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底线思维。
2021年底我国部分地区受多重因素影响,能源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障能源安全,保电力、保民生成为煤炭中长期合同兜底保障能源安全的核心职能。中长期合同制度的重点也随之不断聚焦与调整。2023年国家将煤炭中长期合同聚焦于电力行业用煤,突出了中长期合同在保障经济发展用能与民生用能等方面的重要性。
今年,《通知》将“电煤中长期合同”调整为“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明确指出了保障国家电煤安全稳定供应及民生供电供暖是电煤中长期合同的本质使命,以精准的制度定位明确了电煤中长期合同的责任地位,将电煤中长期合同提升至国家能源安全战略高度,对保障能源安全这一“国之大者”具有重大意义。
二、优化价格机制,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合理的定价机制是确保煤炭供应链稳定的核心要素,是平抑市场大幅波动、有效应对市场重大风险挑战,助力政府加强宏观调控、防止市场失灵的重要抓手。环渤海地区港口煤炭市场推行的“基准价+浮动价”的定价机制已实行多年,经供需双方实践,这种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已经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同时,这种定价机制的实施,使中长期合同价格保持在相对合理区间,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高效运行。
但在煤炭产地中长期合同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定价机制尚待完善、价格调整依据欠缺等问题,客观影响了产需的高效衔接与合同的履约执行。今年,《通知》将“基准价+浮动价”的市场化定价机制扩展至煤炭产地中长期合同。一方面,明确了“基准价”要采用当地价格合理区间的中值;另一方面,“浮动价”要依据相关指数进行调整,建立月度调整机制。这种调整,既增强了市场的引导作用,又维护了价格的整体稳定,完善了价格调控制度,提升了价格调控的效能,构建起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机制,使供需双方在合同衔接过程中对价格诉求有据可循,实际履约中对价格调整有据可依,进一步促进了煤电两个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丰富签约内涵,能源安全保障水平稳中有进
今年,《通知》在保持整体文件框架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多维度制度优化,以更系统的形式提升了煤炭产供储销体系的稳定性和韧性,进一步强化了中长期合同在保障煤炭供给、兜底能源安全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一是继续保持责任主体全覆盖。参与主体方面,对所有在产煤矿与统调公用电厂、承担民生供热任务的相关电厂全部覆盖,同时,扩大民生保障范围,《通知》强调,鼓励集中供暖区域相关省份根据实际组织民生供暖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数量方面,再次明确煤炭企业75%资源量、发电企业80%需求量纳入合同签约范围,巩固了供应体系的“压舱石”。二是夯实基础保障能力。今年《通知》延续了储备资源的制度化安排,明确了储备资源的获取渠道,指出“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基地可优先作为第三方企业参与上下游资源衔接”。通过将储备资源与中长期合同进行有机衔接,为应急保供和煤炭储备提供了可靠抓手,助力形成与大国实力相符的储备体系。三是突出能源品种间协同互济。《通知》要求各电厂需充分考虑新能源替代等因素,合理确定合同签订量,提升煤与新能源发展的协同度,助力构建“煤电与新能源优化组合”新格局。这既体现了煤炭与煤电在新型能源体系中调峰顶峰、保障稳定的作用,又为新能源的消纳预留了适度空间,支撑了新型能源体系建设。
四、完善信用监管,构建能源信用治理新格局
《通知》创新构建的“信用+履约”双约束机制,与国家能源局近日下发的《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形成深度协同,行业信用监管迈入新阶段。突破传统单一履约监管模式,建立“承诺+公示+核实+评估+奖惩”的全链条治理措施,实现监管流程全覆盖。
《通知》明确了重点台账监管范围,不断夯实地方主管部门和有关央企责任,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有效提升中长期合同的履约质量,为构建“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行业生态提供制度保障,对健全能源行业信用体系、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五、坚持绿色导向,引导行业低碳高质量发展
《通知》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深度融入合同签订与履约全过程,着力系统构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政策框架。《通知》继续坚持供需双方按照“优质优价、低质低价”要求签订合同,引导企业加大清洁煤技术研发力度,提升产品质量和利用效率。在绿色发展的引导下,电煤中长期合同正在从传统的“保量稳价”向“保质降碳”转型升级,为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和协调路径,有力支撑国家“双碳”目标实现。
展望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国际形势依然复杂多变,还将深刻影响国内发展,我们要不断强化底线思维,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有效提升国家安全能力。煤炭作为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深入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兜底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石,要牢牢扛起能源保供的重大责任,为实现国家高质量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民生活品质不断提高的目标提供自主可控能源保障,支撑国家安全屏障更加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