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关于印发《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能源规〔2025〕3号
各市能源局、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各驻地煤矿监察执法处,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为深入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持续提升管理水平,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求,我们对《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晋能源规〔2023〕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2025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提高智能化建设管理水平,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全面推进煤矿智能化和煤炭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3〕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所有煤矿企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工作(选煤厂除外)由山西省煤矿智能化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省专班)牵头,省专班办公室具体负责,并组织智能化项目现场评定。
第四条 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全省煤矿智能化管理工作。省能源局负责全省选煤厂智能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按照省、市“分级分类”开展,分为省级评定和市级评定。省级负责对灾害严重煤矿、采深超过600米以上煤矿、产能150万吨及以上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煤矿、新建和水平延伸煤矿、申报中、高级智能化煤矿以及全省智能化选煤厂进行评定,市级负责对辖区内除省级评定外的智能化项目进行评定,并负责省级评定项目的初审上报。
第六条 市级评定由各市能源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驻地执法处开展,具体评定程序参照省级。
第七条 省能源局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每年对市级评定项目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评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智能化评定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煤矿完成智能化升级改造,建设(含水平延深)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阶段,且各智能化系统运行一个月以上;
2.成立以矿长(董事长)为首的智能化建设组织机构,设置专门的智能化建设部门,设置科级及以上部门专职负责人,通过智能化评定后可转为常态化运行管理部门;
3.智能化煤矿建设方案取得主体企业批复;
4.制定智能化常态化运维方案。
第九条 申请智能化的选煤厂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选煤厂证照齐全,标准化管理规范等级为一级,各智能化系统运行一个月以上;
2.成立以厂长(董事长)为首的智能化建设组织机构,并设置专门的智能化管理部门,通过智能化评定后可转为常态化运行管理部门;
3.智能化选煤厂建设方案取得主体企业批复;
4.制定智能化常态化运维方案。
第十条 煤矿智能化评定工作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智能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煤矿企业对照《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组织自评。
(二)申报。自评达标后,煤矿企业向各市能源局申请智能化评定。
(三)评定。按照评定程序,属市级评定项目,市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在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达到相应等级的上报省能源局。属省级评定项目,市能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智能化申请上报至省专班办公室,省专班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各市能源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选煤厂的智能化评定申请上报至省能源局。
(四)公示。通过评定的项目,定期在省能源局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评定等级有效;有异议的,按照“分级分类”管理权限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未通过评定的智能化项目,经进一步完善,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评定。通过评定的项目,1年后可申请升级评定。
第四章 评定要求
第十二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中规定的必备指标必须满足要求,必备指标未达要求不得通过智能化评定。
第十三条 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按照建设条件分类开展,Ⅰ类建设条件原则上按照中级及以上标准建设,Ⅱ类建设条件按照中级或初级标准建设,Ⅲ类建设条件可按照初级智能化标准建设。
第十四条 煤矿、选煤厂智能化评定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配套建设的选煤厂可与煤矿共同评定,也可单独评定。
第十五条 煤矿智能化评定采用专家评定制。井工煤矿专家组一般为7名,露天煤矿专家组一般为4名,选煤厂专家组一般为3名。煤矿智能化项目评定时,同一单位(集团)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1/3,每位专家负责评定的系统不超过3项,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共同推举产生。专家选用采取回避原则。
第十六条 省级评定专家从省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抽取。各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煤矿智能化专家库,市级评定专家从各市智能化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通过智能化评定的项目,行业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动态跟踪管理,督促企业持续优化改进,迭代升级,推动智能化系统常态化运行。
第十八条 煤矿行业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检查、督查等过程中发现煤矿智能化项目建而不用的,可上报省专班办公室降低或取消智能化评定等级。同时,在智能化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关企业存在造假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只进行局部生产系统智能化建设的煤矿,参照《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分方法》相关系统的评价标准开展建设。
第二十条 评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严谨、专业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煤矿智能化建设评定管理办法》(晋能源规〔2023〕2号)同日废止。本办法执行中,国家对煤矿智能化建设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