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文件
中煤运销业务〔2008〕2号
关于做好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通知》(国统字〔2007〕169号)精神,认真做好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现将2008年重点工作及报表填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重点工作
⒈认真做好2007年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请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务于2008年2月20日前将2007年度各类报表报送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纳入数据直报的企业,请务于2008年2月10日前将2007年度各类报表直报各省煤炭管理部门和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⒉认真做好2008年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2008年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在累计报告期的次月20日前将各类报表汇总后报送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符合条件的直报企业,请在累计报告期的次月10日前将各类报表直报各省煤炭管理部门和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⒊拟于2008年4月上旬召开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发现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⒋拟于2008年年底召开全国煤炭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年度总结会议,总结全年工作情况,安排2008年统计年报工作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二、工作要求
⒈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以确保统计信息渠道的畅通无阻。
⒉要按时报送报表。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及要求直报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务于规定时间内报送报表,所报数据要求准确、完整,避免漏报或缺项,必要时要有分析说明,以确保统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
⒊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业务培训工作,在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技能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报表填报说明
⒈关于煤炭经营企业:一是收购本地区的煤炭,再次销售到本地的,不需要统计,只统计销售其它各省(区、市)的煤炭数量。二是收购外省煤炭资源再次销售的,要如实填报销售到其他各省(区、市)的煤炭数量,并注明资源属地。
⒉关于经港口中转煤炭的统计:凡经港口中转销售的煤炭数量,要分清所经港口和所到达煤炭最终消费地的省(区、市)。
⒊关于部属公司:中央直属煤炭生产企业(中煤集团、神华集团)、司法部直属煤矿监狱管理局所属各劳改矿,按照国统字〔2007〕169号文件要求,符合直报企业条件的,报表要直接报送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其它煤炭生产、经销企业应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⒋关于异地开矿:对于异地开矿的煤炭企业,要按照资源属地原则,向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报送报表,非本省的煤炭资源不得计入本企业的统计数据内。
⒌关于企业自用量:企业自用量是指煤炭生产企业用于本企业生产方面的用煤。
⒍关于对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的界定:重点煤矿是指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见附件),地方国有煤矿是指由地方政府投资或控股的煤炭企业。
四、联系人与电话
联 系 人:王士彪、仲伟群;
联系电话:010-64463701、64216272;
传真电话:010-64463697(自动)、64463700;
电子信箱:dd@cctd.com.cn。
附件:
1.煤炭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各省负责单位和数据直报企业名单
2.表式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