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韩城市煤炭局,神木县煤炭局,府谷县能源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能源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扎实做好隐患排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娄勤俭省长、姜锋副省长批示要求各级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安委〔2015〕20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陕安委办明电〔2015〕9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2016年春节及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出如下要求: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措施
神木县刘家峁煤矿“1.6”重大爆炸事故暴露出煤矿企业非法开采、偷采煤柱、火工品管理混乱、边建设边生产和隐患排查整改不彻底、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事故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刻汲取“1.6”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等重大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陕安委〔2016〕1号)要求,强化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全面开展整治。一是对超层越界开采、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要依法关闭,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追责;二是对开采矿井边界煤柱、保安煤柱和在已关闭的房柱式采区偷采煤柱的煤矿,要按破坏安全生产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三是对不关闭老系统或擅自开采未经批准煤层的,要依法查处企业责任和监管责任;四是对长期以建设为名违法组织生产和仍使用房柱式、硐室开采、以掘代采等落后采煤方法煤矿,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施工,依法实施关闭;五是对矿井边界、老空区、井下火区隔离密闭墙不符合防爆要求的,要一律重新加固完善。
二、强化分类监管,严格落实煤矿复产复工制度
(一)实施分类监管。市、县和中省煤炭企业要建立完善煤矿停产停工报备制度,对所属煤矿生产、检修、放假情况要逐一进行摸底,实施分类监管。一是对春节期间正常生产的煤矿,要督促其严格按照生产能力组织生产,认真落实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二是对春节期间停产停工放假煤矿,要督促其做好矿井正常的通风、排水、巷道维护等工作,防止瓦斯聚集、淹井和巷道坍塌;三是对春节期间检修的煤矿要督促其明确检修项目,严格检修程序,认真制定落实动火动焊等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报批。四是对停产停工不按规定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备的煤矿,要严肃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严格煤矿复产复工验收程序。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并由同级政府或中省矿业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和施工。小煤矿复产复工前排放瓦斯工作,必须由专业救护队实施。
(三)强化复产复工验收责任追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防拖延推诿和敷衍塞责。一是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对陕安委〔2016〕1号文件所列6类重点问题排查整治不到位煤矿,省、市、县分级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认真、重大隐患未销号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煤矿,复产复工检查验收新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煤矿,不予复产复工。三是对未经验收同意擅自复产复工和以复产复工维修名义组织生产建设煤矿,要严肃查处,追究煤矿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一)严明安全生产工作纪律。一是正常生产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放假、不得离开矿区,强化安全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盯防。主要负责人遇特殊情况离开矿区要向主管上级履行请假手续。
(二)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各类煤矿要严格落实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区队干部下井跟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现场带班人员、跟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发生事故或遇有重要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三)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值班调度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直报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7日
责任编辑:王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