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如何履行好法定职责,如何落实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的工作要求?笔者认为,须从四个维度发力,推动矿山逐步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一是高位推动,借势借力。矿山安全直接关系矿工的生命安全、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以及国家能源资源保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方面,要把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乃至矿山企业深学笃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要任务,强化政策宣讲,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入脑入心。当前,要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八条硬措施”等为重点,开展多层次宣讲培训,进一步增强各级各相关部门抓好矿山安全生产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抓住当前各级党政领导更加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利契机,精心组织开展对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矿山安全的决策部署,细化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任务清单,采取针对性措施排查治理隐患,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事故。通过严格开展监督检查,示范带动联系指导的矿山重点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深入矿山开展预防性检查,有效提升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监管职能的能力水平。
二是协同联动,形成合力。矿山安全监管链条长,涉及部门多。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推动协同联动,重点解决监管部门职责交叉、信息不畅通和重复执法等问题。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善于协调,在推动协同联动形成合力上下功夫。要信息共享。牵头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研究解决行动协同上存在的问题,推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行动协同,实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关键信息互联互通。要联合执法。统筹区域内涉矿监管部门执法计划,杜绝重复、多头检查,实现计划共通、风险共研、措施共商、执法共查、成果共享。要职责清单化。争取地方党委编制部门支持,出台职责清单,明确各部门在矿山安全监管方面的权责边界,解决民爆物品、消防、尾矿库等领域职责不清的问题。要高压“打非治违”。紧紧抓住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部署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这一契机,主动沟通对接,重点打击隐瞒工作面、监控造假、无证开采等行为,并实现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纪律处分同步进行。当前,废弃矿洞封堵督查、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正在深入开展。对此,我们要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对暗查暗访发现的非法采矿、疑似盗采矿产违法违规问题,第一时间通报至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督促其对非法开采、盗采责任人依法严格处理,采取行刑衔接等措施重拳打击;对非法开采、盗采背后有关监管职能部门“放水人”“放水决定人”“保护伞”等,提请相关地方政府依法依规追责问责;举一反三防范类似问题发生。此外,要注重发挥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的促推作用。每年年初组织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一对一”会商,凝聚共识;每季度将抽查检查发现矿山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向其集团公司交办,督促其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等工作要求启动内部责任追究,持续压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三是示范带动,提升能力。当前,各地反映矿山监管部门监管力量不足,专业水平与监管任务有差距,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亟须提升。对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以实实在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赢得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的尊重。一方面,要做实风险分析研判。制定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办法、建立矿山安全风险联合分析研判工作机制,按照“两个聚焦、三级研判、四个紧盯”,建立监察执法处与矿山企业、市县监管部门每月联合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工作机制,探索与省级监管部门建立风险分析研判成果共享机制。矿山监察业务处室每月定期组织部分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对监察区域内矿山突出安全风险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底。另一方面,要形成“一市一策”。组织矿山集中的地市对矿山情况进行梳理,分析研判存在的重大风险,推动监察员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精准掌握区域、矿山重大风险,有效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此外,要开展“教学式监察”。制定矿山安全检查清单、常见“三违”清单,并督促指导市县矿山监管部门强化学习。在检查中,对照矿山安全检查清单,手把手指导属地监管人员辨识风险、排查隐患。创新“座谈调研+现场检查”“先督政、后检查”模式,推行文书式现场交办,推动督政从口头反馈向书面交办、闭环管理转变。固化“九个必查”“先查企、后督政”流程,每次抽查1家至2家矿山企业后,对其包保领导和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必见县级政府分管负责人,传达要求、交办问题、开好“处方”。将交办隐患复查销号作为核心核查内容,杜绝“只查不改、督而不办”。通过严格执法、示范带动,不断提升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
四是监察驱动,传导压力。针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发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利剑”“尖刀”作用,重拳出击,全力维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一方面,要严格抽查检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坚决移送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涉及隐瞒工作面、数据弄虚作假、隐瞒下井作业人数等涉嫌危险作业犯罪的,坚决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要敢于亮剑约谈。针对部分地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地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敢于按照制度规定约谈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持续压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针对一些中央企业、省属矿山企业在地方的矿山事故频发的情形,同样要敢于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倒逼企业开展内部追责问责,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向主动排查、精准治灾转变。此外,要善于用好新闻媒体,采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媒体曝光等方式,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问题适时公开,不断推动矿山企业增强依法办矿意识,助推地方政府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作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