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在开展煤矿安全远程监察执法时,查实两起煤矿灾害治理数据造假典型案件,暴露出部分煤矿在防突验证、区域验证和进尺管控等核心治灾环节存在数据凭空捏造、管控流程空转、安全责任失守等问题。
防突数据凭空填报 区域验证沦为“纸面防线”
区域验证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体系的最后一道动态把关环节,需随采掘跟进开展钻屑量实测,精准复核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防范隐蔽地质异常诱发事故。10月上旬,监察人员在对龙门峡南矿开展远程监察时,发现该矿3141采煤工作面多轮区域验证作业记录与实际流程严重不符,存在明显数据造假嫌疑。
四川局立即组织监察力量以“四不两直”方式突击暗访,在煤矿调度指挥大厅当场调阅作业时段视频记录,逐一核对验证报告单与现场作业全流程,三次造假事实清晰查实:2026年9月15日,该矿3141采煤工作面中部开展区域验证测试期间,防突工未现场收集测试钻孔钻屑量并称重,却在《回采工作面区域验证允许回采通知单》及WTC仪报告单中,填报了第2米至10米全深度的钻屑量数值;9月2日同一工作面测试时,钻孔仅施工5米便因卡钻强行退钻,全程未开展钻屑收集称重,相关报告单仍按10米孔深填报每米钻屑量数据;10月3日测试钻孔实际仅施工8米,报告单却凭空编造了第9、10米的钻屑量测定结果。此外,该矿防突工10月3日在3142风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验证每米钻屑量中,仅收集部分钻屑进行称重,人为导致区域验证钻屑量数据失真。
随后,四川局监察执法四处对上述情况立案调查,调查人员对矿长、总工程师、防突工等人调查取证,收集工作面区域验证通知单、现场打钻视频等资料,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属实。在完整证据链面前,该矿对防突验证数据造假的重大隐患事实全部认可。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评定标准》第六条第四项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治灾数据造假行为。
基准移位管控失守 超掘作业突破防突红线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控制单次验证允许进尺,严禁超掘作业,是防突管理的刚性要求。9月下旬,远程监察专班在对威鑫煤业公司开展监察时,通过比对该矿炮掘工作面爆破作业记录与区域验证台账,发现该工作面8月1日、6日两次区域验证间隔内,爆破作业频次较历史同期明显偏高,但验证周期并未同步缩短,作业强度与进尺管控逻辑明显不符。
专班随即调取该工作面近两个月放炮情况、区域验证情况复盘测算,按每次爆破平均进尺推演,两次验证期间实际掘进量已超出区域验证允许进尺范围,初步判定存在超掘作业、防突措施管控失效的重大风险,第一时间启动暗访核查。
到矿后,核查组直接对照远程梳理的矛盾点,核验区域验证原始记录、巷道里程标识、地测收尺资料,很快查实根源:该工作面挪移耙装机时防突基准牌被刮落移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重新标定,后续进尺测量全部以错位基点为准,叠加地测收尺不及时、多部门数据不对账等管理漏洞,造成进尺统计全面失真。经复核,2026年8月1日中班,11010风巷掘进至118.5米,完成第13轮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验证,结论为无突出危险,批准允许掘进距离14米;因个别班组掘进作业后未填写防突牌板,工作面实际掘进16.4米,直至8月6日夜班才开展第14轮区域验证,超出允许掘进距离2.4米,违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相关规定,涉嫌重大事故隐患。随后,四川局监察执法二处对该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立案调查。
从严执法以案促改 倒逼企业压实治灾主体责任
针对两起煤矿灾害治理数据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龙门峡南煤矿,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责令停产整顿7日,停产整顿期间组织全员安全学习,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处大额罚款。
对威鑫煤业公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7日,期间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同步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管理队伍开展法规责任专题培训,对一线职工开展实操技能与应急处置专项培训,对煤矿及其矿长处大额罚款。同时要求矿井建立通防、地测、生产多部门巷道进尺交叉核验机制,规范防突基点移位后的复核标定流程,补齐管理短板。
两起案件表明,灾害治理数据造假绝非“小事”,而是直接威胁矿工生命安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在治灾措施上打折扣、搞造假、走形式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追责。四川局已要求辖区煤矿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全面开展防突管理自查自纠,坚决杜绝数据造假、措施悬空等问题,真正把灾害治理各项要求落到采掘一线实处。
灾害治理是煤矿安全最基本的保障,四川煤矿灾害种类全,水、火、瓦斯、顶板都有,灾害治理是安全生产重中之重。四川局将持续保持监察执法高压态势,聚焦重大灾害治理关键环节深挖细查,对治灾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重处一起,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牢牢守住煤矿安全生产底线,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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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四)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未按照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共十七项)
二、《煤矿安全规程》(2025 年修订,应急管理部令第 17 号)第二百一十一条(防突工作原则):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内容。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第二百一十四条(突出矿井防突工作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门防突机构、专业防突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防突的设备。…… 核定生产能力 1.2Mt/a 以上的突出矿井至少配备 4 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突出矿井至少配备 2 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
(二)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
(三)建立突出预警机制,加强两个 "四位一体"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推进信息化管理,做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信。用于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的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视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工程质量核查分析制度。
(四)不具备按照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并划定为禁采区。
……
第二百三十条(区域验证频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区域,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
检验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区。检验有效时,无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每推进 10~50m 至少进行 2 次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
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4 号,2020 年施行)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另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2019 年10月1日施行)对突出矿井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实施全过程管理与记录、区域验证、煤巷掘进工作面预测方法、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等都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