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D中国煤炭市场网 |  2025-05-12 04:03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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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底前河北省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

  河北省发改委日前印发《河北省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指出,从2019年开始,制定明确项目建设标准,分区域、分批次推进项目建设,力争到2021年底前,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区域性大型全密闭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电煤和民用煤应急保障储运体系。

  项目占地要视所供应电厂电煤需求量和辐射范围内民用煤需求量而定,占地面积原则上在100亩左右。按照“日常存煤+季节存煤+应急存煤”原则,项目储煤能力应达到20万吨左右。

  河北省是能源消费大省,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占比超过80%,随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双代”工程推进,煤炭消费量逐年下降,但大幅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比重还需较长过程,在一定时期内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主体地位难以改变。

  因此,建立全省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体系,确保重点需求和民生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

  根据《意见》,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具备四项主要功能:代储功能,为达不到最低库存储备能力的电厂提供代储服务,并签订代储协议;配送功能,充分利用集中采购、集中配送的优势,为辐射范围内的洁净型煤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煤集中配送;应急功能,服从全省统一调度,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或遭遇自然灾害等情况下,承担应急保供任务;社会责任,为使用洁净煤取暖的群众提供优质无烟煤和兰炭等洁净煤配送,确保群众取暖用煤供应。

  《意见》在环保方面明确,储煤场地要采用新型环保建筑材料,达到棚化要求,棚内设有喷淋装置和防雨天窗,煤炭转运设施采取密闭措施,转运点和落料点配套收尘装置,装卸时洒水降尘,有效解决煤炭储存过程中面临的环保、安全和节能问题;储煤厂区道路采取水泥或沥青硬化;配备负压机扫清洁车,汽车离厂须配置车轮、车身冲洗装置,经车身冲洗和遮盖后离场,有效降低粉尘和二次扬尘污染;储煤厂应配废水处理和废水资源回用措施,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河北省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省级储备制度建设、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运输结构调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煤炭生产、消费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增强政府统筹协调能力,实现煤炭供需动态平衡,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省是能源消费大省,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占比超过80%,随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双代”工程推进,煤炭消费量逐年下降,但大幅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比重还需较长过程,在一定时期内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主体地位难以改变。因此,建立全省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体系,确保重点需求和民生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运行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首先是确保煤炭资源供给安全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省煤炭资源日趋枯竭,同时煤炭去产能工作不断深化,产量逐年减少,但消费量保持高位,煤炭硬缺口在2亿吨以上,对外依存度超过80%,这一态势短期难以改变。电煤情况尤为突出,全省煤炭消费中,电煤占到40%以上,但受到煤种限制,省内电煤保供量只有500多万吨,占电煤总需求量的4.4%,95%以上需要外采,全省49家电厂最大储煤容量528.8万吨,达到国家最低库存要求的只有15家。因此,加强煤炭应急储备能力建设,是立足我省煤炭自给能力不足和确保能源安全的现实需求。其次是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保证。我省煤炭调入主要集中在山西、陕西、内蒙古等地,受多种因素影响,跨省区、跨路局的资源和运力协调工作难度日益加大,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在遭遇极端气候、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区域性、时段性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近年来,我省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煤炭供需紧张已呈常态化,部分电厂多次出现电煤告急,协调工作难度大。因此,保持一定规模的煤炭储运能力,充分发挥其蓄水池和调节器作用,可有效提升应急调控能力,增强工作主动性。第三是实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有效途径。有效对接运输结构调整实施“公转铁”,执行严格规范的环保措施,可从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汽运煤、煤炭露天堆放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污染问题,真正实现煤炭绿色储运。采用先进的配煤工艺,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存煤结构,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燃煤标准,为用煤企业及时精准配送适合燃烧要求的煤种,帮助企业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排放,助力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为根本宗旨,按照国家和省提升战略物资储备能力和建立煤炭最低库存、最高库存制度的有关要求,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保障有力”的原则,以建设区域性大型全密闭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为依托,以铁路运输和路企合作为纽带,以满足电厂和民生应急需要和实现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全省建设高效、便捷、环保的煤炭应急保障体系,促进煤炭供需动态平衡,为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三、工作目标

  从2019年开始,制定明确项目建设标准,分区域、分批次推进项目建设,力争到2021年底前,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一个区域性大型全密闭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电煤和民用煤应急保障储运体系。

  四、实施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分级实施原则。省级层面发挥规划引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实现“两集中、两确保”,即:集中资源供给,集中运力保障,确保电煤供应,确保民生用煤需求。力争实现资源配置最优、覆盖范围合理、运输衔接通畅、环境生态达标、企业效益良好。各市发挥主体作用,认真谋划,制定方案,完善措施,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二)坚持政策引领、市场主导原则。省市要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统筹协调作用。支持有资源、有实力、有社会担当的企业参与建设;鼓励国有大型煤炭、电力等企业参与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企业按照市场化模式投资建设和运营。

  (三)坚持合理布局、环境优先原则。优先选择资源供应稳定、运输条件通畅、环境容量允许、水电供应充裕的区域进行布局。电煤储备要充分考虑与电厂运距和运输条件;民用煤储备要充分考虑配送范围和区域应急保障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环保要求,实现清洁储运。

  (四)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原则。各市要切实抓好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督促辖区内电力企业对现有储煤场地挖潜扩容,提升储煤能力,储备能力不能满足国家要求的,采取购买储煤能力的方式,由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提供代储等服务,并签订有量、有价的年度代储保供协议。根据“双代”工作推进情况,实施民用洁净煤托底政策,精准掌握民用洁净煤需求量,并与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搞好衔接,确保资源供应。

  (五)坚持功能健全、惠及民生原则。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既要有规模储备功能,又要利用集中采购、集中配送优势,发挥市场稳定作用;既要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既要保障电煤供应,又要保障群众取暖用煤需要。鼓励煤炭储运中心为区域内电力企业、洁净煤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煤配送服务。

  五、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建设标准

  按照运输结构调整和大气污染治理等工作要求,最大程度提高铁路运输比例,项目要选择在铁路沿线,煤炭集散地附近;充分利用省内现有具备铁路发运能力的铁路专用线设施,如:已关闭的煤矿或企业专用线、现有的煤炭集运站和铁路货运场等。项目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储煤场地。项目占地要与所供应电厂电煤需求量和辐射范围内民用煤需求量而定,占地面积原则上在100亩左右。

  (二)储煤能力。按照日常存煤+季节存煤+应急存煤原则,储煤能力应达到20万吨左右。

  (三)发运能力。必须具备铁路装车条件和相应发运能力。具备相匹配的、必要的配送运输车辆和应急保供能力。

  (四)质检设施。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需配备完善的煤炭质量检测设施。

  (五)环保要求。储煤场地要采用新型环保建筑材料,达到棚化要求,棚内设有喷淋装置和防雨天窗,煤炭转运设施采取密闭措施,转运点和落料点配套收尘装置,装卸时洒水降尘,有效解决煤炭储存过程中面临的环保、安全和节能问题;储煤厂区道路采取水泥或沥青硬化;配备负压机扫清洁车,汽车离厂须配置车轮、车身冲洗装置,经车身冲洗和遮盖后离场,有效降低粉尘和二次扬尘污染;储煤厂应配废水处理和废水资源回用措施,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六)储煤标准。严格执行《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中“无烟1号”国家强制煤炭质量标准、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和《洁净颗粒型煤》地方煤炭质量标准;严禁储存、销售劣质散煤。

  (七)主要功能。一是代储功能。为达不到最低库存储备能力的电厂提供代储服务,并签订代储协议;二是配送功能。充分利用集中采购、集中配送的优势,为辐射范围内的洁净型煤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煤集中配送。三是应急功能。服从全省统一调度,在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或遭遇自然灾害等情况下,承担应急保供任务;四是社会责任:为使用洁净煤取暖的群众提供优质无烟煤和兰炭等洁净煤配送,确保群众取暖用煤供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建设的规划指导、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对各市推进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协调;符合条件的列入省电煤或洁净煤保供体系;制定出台全省大型全密闭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建设项目评审验收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大型全密闭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运行监管办法。各市要落实煤炭应急保障工作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项目的筛选、督导实施和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健全协调机制。建立部门应急保障协调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环保、交通、财政、国土等部门的沟通会商,统筹推进全省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建设工作。加强与铁路部门的联系,完善季度例会沟通机制,确保运力需求;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坚持日调度、月分析例会制度,加快建设经济运行调节综合监测平台,实现煤炭应急保障从采购、运输、存储到供应和使用全流程在线监控,及时协调解决资源、储存、运输等方面的问题,保障电煤和民用煤供应。

  (三)加大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在项目用地、环保、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煤炭应急储备金制度。对经济效益好、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要协调金融部门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对列入省应急保供体系的企业,优先安排保供任务和运力保障。鼓励采取合资、股份制等多种融资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实施信用约束。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和电厂煤炭库存的运行监测,跟踪掌握煤炭供需和库存变化情况,做好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相关企业应定期向所在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报送煤炭生产、经营、消耗及库存数量。煤炭应急保障储运中心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要坚决落实省下达的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煤炭储运任务;电力企业要坚决落实电煤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要求。储煤企业与用煤企业要签订年度保供合同,并严格履行。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相关企业失信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发布人:CCTD-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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