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D中国煤炭市场网 |  2024-04-26 16:30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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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贵州省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意见》(黔党发〔2016〕6号)精神,抢抓国家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的重要窗口期,促进我省煤炭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一)培育壮大煤矿主体企业。巩固现有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成果,继续推动主体煤矿企业强强联合、做大做强。到2020年,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煤矿主体企业规模达到300万吨/年以上,其中:规模3000万吨/年以上的主体企业2家,500万吨/年以上的主体企业10家。(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资委)
 
    (二)有序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深入实施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分解落实“十三五”年度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淘汰关闭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减量置换退出一批、依法依规核减一批、延缓开采或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一批的要求,有序退出煤炭过剩产能。2016年起,用3至5年时间关闭退出煤矿510处、压减煤矿产能7000万吨以上;到2020年全省煤矿总数减少到750处,产量控制在2亿吨左右。(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提高煤矿机械化开采水平。加快煤矿机械化改造,到2017年底,全省大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100%,中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超过80%,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超过50%。对不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煤矿一律限批,并引导其关闭退出。到2020年底,全省符合条件的生产煤矿全部实现机械化采煤。(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四)加强煤炭绿色开发利用。大力推广先采气后采煤和充填开采等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煤炭、煤层气企业对矿业权重叠区域采取兼并、重组和合作等方式,加快综合开发。到2020年,煤矿高浓度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65%,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75%,矿井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加快建设盘江矿区、织纳矿区等煤层气勘探开发示范区。(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五)鼓励开展煤炭深加工。支持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化工、建材、电力等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控股、参股煤矿主体企业。加快发展煤炭洗选加工,优化煤炭产品结构。到2020年,全省原煤入选比例超过80%,其中炼焦煤全部入洗。支持重点煤炭生产企业有序发展煤化工产业,重点发展以煤制烯烃、天然气、乙二醇等现代煤化工产业。(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
 
    二、重点任务
 
    (六)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后方可投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监管局)
 
    (七)严查违法违规煤矿。严格执行煤矿建设生产违法违规联合惩戒机制,对所有未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和各类证照不全的生产煤矿坚决依法依规停产停建,坚决打击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开展明察暗访,并严肃问责。(牵头单位:省安全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省国资委)
 
    (八)深化国有企业改革。2016年底前制定国有煤炭企业改革方案。进一步深化国有煤炭企业劳动、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减层缩链、减人提效。推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实现干部能上能下。支持国有煤矿企业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等,为传统煤炭产业减少富余人员、拓展新的就业渠道。(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指导企业制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2016年起,力争用三年时间安置国有企业职工2万人左右,其中省属国有煤矿企业退出职工1?21万人。各煤矿企业(集团)要加大实施内部分流和吸纳兼并重组原企业职工,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一次性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由当地人社部门牵头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可实行内部退养。对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按规定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公益性岗位开发控制规模内,各地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进行优先安排。(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以毕水兴煤炭资源富集区为重点,规划建设一批现代煤化工产业项目,建成一批煤化工产业集聚区。加快建成黔西县黔希煤制乙二醇等项目。积极推进织金煤制烯烃及煤制天然气、毕节煤制清洁燃料等项目前期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十一)建立煤电联动机制。鼓励以“煤控电、煤参电、电参煤”等多种模式开展煤电联营。建立以企业自主协商为主、政府指导为辅的燃煤电厂与煤矿企业煤电联动机制。在毕节市、六盘水市开展电煤成本政府指导价试点,并逐步在全省推行。各燃煤电厂不得擅自压质压价,严厉打击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等压低电煤价格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
 
    (十二)加快煤炭运输通道建设。加强矿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东西贯通、南北衔接的煤炭集、疏、运系统,加快推进全省所有矿区道路与煤炭外运通道公路、铁路、水路有效衔接。鼓励煤矿与用煤大户建设长距离皮带、管道运煤系统。(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十三)推进煤炭开采领域科技攻关。完善我省煤炭科技创新体系,广泛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以西南地区煤矿瓦斯防治工程研究中心、省煤矿设计研究院、省煤田地质局等为平台,引进一批高端研发机构和人才。“十三五”期间重点推进开发数字矿山信息平台、薄煤层及中厚煤层智能化工作面开采技术、大倾角煤层综合机械化安全高效开采技术、煤炭地下气化实验、煤层气地面抽采等科技攻关示范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
 
    (十四)建设能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2018年前建成贵州省能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与煤矿安全监管、工业经济运行、电网调度、电力交易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全省能源系统运行调度、监测分析、技术创新和综合监管水平。(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电网公司)
 
    (十五)加大采煤沉陷区治理。2016年底前制定我省矿区综合治理规划。按照综合规划、逐步推进的原则,着力解决盘县、水城、兴仁等采煤沉陷区人居环境突出问题,全面实施搬迁安置、生态修复、土地复垦、造林绿化等综合治理,逐步恢复和改善采煤沉陷区生态环境。重点改善采煤沉陷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新型现代化小城镇或新社区。(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
 
    三、政策措施
 
    (十六)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省生产煤矿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州)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
 
    (十七)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不再新设矿权,暂停探矿权转采矿权。未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采矿权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
 
    (十八)加强社会保障衔接。认真落实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退出煤矿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资金奖补政策。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地方政府应按规定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工伤人员,相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
 
    (十九)分离办社会职能。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国有煤矿企业承担的“三供一业”(供水、供热、供电和物业)等社会职能逐步分离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有关市(州)要积极接受企业移交的社会职能。(牵头单位:省国资委,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
 
    (二十)加强企业管理。督促煤矿主体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考核评价机制,严格与绩效挂钩考核,实现职工薪酬能高能低。激励员工通过创新创业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企业增效和个人增收。转变传统的粗放管理模式,重点优化对人、财、物、产品等资源的综合管理,提高煤矿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
 
    (二十一)优化煤炭产品结构。强化定制服务和加工配送,巩固电煤市场,拓展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等产业用煤市场。全面提高原煤洗选比重,扩大煤炭分级与分质销售;对煤层赋存较差的矿井要加大在开采源头的分选力度。积极发展洁净型煤、洁净煤粉等系列清洁燃烧产品,拓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城乡煤改气、煤改电替代市场份额。(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二十二)鼓励煤炭企业科技创新。“十三五”期间,继续利用省兼并重组政策奖补资金,推动煤矿机械化改造,并逐步扩大奖补到智慧矿山建设。(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三)创新煤炭交易方式。积极探索建立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短期协议、中长期协议等交易新机制。继续依托现有西部红果等煤炭交易中心,积极拓展交易方式。2020年前建成集煤炭产供销一体化的西南煤炭交易中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四)落实地方奖补资金。以中央奖补资金为依托,按企业隶属关系原则并根据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多渠道整合筹集地方奖补资金,除按国家规定实行“因素法”分配外,中央和地方奖补资金要重点保障煤矿职工分流安置,确保所有煤炭企业退出后奖补资金按时拨付到位。(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五)鼓励企业压减产能。按照国家规定推动煤矿主体企业主动退出落后产能,对于主动多退、超出目标的,实行阶梯式奖补,多退多奖。(牵头单位:省能源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六)拓宽财政支持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与社会资本进行广泛合作,扶持煤矿主体企业集团做优做大。研究设立省级煤炭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合理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企业以采矿权、应收账款等资产做抵押进行融资。落实国家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等政策规定。(牵头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贵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
 
    (二十八)落实采矿权价款缓缴政策。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已申请办理新立、延续、转让、变更等手续的煤矿,如未下发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的,将不再下发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并暂缓缴纳价款;已下发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的,煤矿暂缓缴纳价款便可领取采矿许可证;已领取采矿许可证尚欠缴价款的煤矿,需申请缓缴价款,凭同意缓交价款的复函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取消煤矿暂缓缴纳价款规定出台后,煤矿需按规定缴纳欠缴价款。(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各地人民政府要比照省级做法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职能职责逐条细化任务分工,并明确时间表、任务量和责任人,完善跟踪督查台帐,实行对账销号。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力度推动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关闭淘汰落后煤矿,推进煤矿转型升级等政策落地,确保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三十)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建立考核机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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