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表示,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通知指出,当前,化肥价格处于相对低位,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为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提供了有利契机。同时,国家对有机肥仍然在生产流通全环节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利于鼓励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用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此外,由于国家设有农资综合补贴并动态调整等制度安排,即使化肥价格出现一些波动,调整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正常的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 广东 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 尿素 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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