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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供应侧改革第一批实施细则公布

  •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16-05-19 09: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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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6〕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
 
  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中确定的30项工作任务,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牵头单位制定了30项工作任务《实施细则》。现将2016年4月27日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的第一批8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及配合单位要抓好落实,全力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
 
     2.关于全省煤矿企业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的实施细则
 
     3.关于全省煤炭行业优化存量产能退出过剩产能的实施细则
 
     4.关于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的实施细则
 
     5.关于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自律机制的实施细则
 
     6.关于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现代化水平的实施细则
 
     7.关于建设新一代全省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实施细则
 
     8.关于设立山西省煤炭清洁利用投资基金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5日
 
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  省煤炭厅  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条  明确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范围。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和超能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各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要将核实确定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在其门户网站设立专栏,接受全社会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内容查实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负责将其名单反馈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条  公告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名单。各部门在其门户网站设立专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告未经核准但已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名单;省煤炭厅负责公告超能力生产煤矿名单;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负责公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名单;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和山西煤监局负责公告未履行相应的法定审批程序而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名单。对已取得各项审批要件、通过核准或消除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的,由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及时将名单予以更新。
 
  第三条  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予以处罚。凡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或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一律停工停建。对未按规定取得用地批准和采矿许可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由省环保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未依法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或未按批准方案开展建设的,由省水利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由山西煤监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凡属停建、停产整改范围但拒不停建停产整改,或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由煤矿属地政府予以关闭。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实施联合惩戒。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停止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电力部门采取停电和限电措施,除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的电力供应予以限制,停供采掘用电;铁路运输企业对其销售的煤炭,在受理运输需求和订车装车时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予以停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造成的信贷风险;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其在3年内发行企业债券、获取政府性资金支持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五条  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全省各生产煤矿必须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省煤炭厅要对调整后的各煤矿生产能力及时予以公告。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所有生产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改,由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停止生产建设未经国家核准的煤矿。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违规建设煤矿专项稽查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167号)列出的我省未履行核准手续、擅自生产建设的16座煤矿,要责令其立即停工停产。公安、电力等部门要停供民用爆炸物品、采取停电和限电等措施。各有关市、县政府和省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派驻人员现场盯守,严禁擅自组织生产建设。各市、省属各煤炭集团公司对是否还存在其他未经核准的、手续不齐全的煤矿进行全面自查,该停产的立即停产,该停建的立即停建,并将自查情况于2016年6月底前上报省政府。
 
  第七条  开展全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专项督查。由省煤炭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若干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煤矿依法合规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条  严厉打击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全省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并于2016年6月底前将结果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引导媒体和公众进行监督。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闭越界井巷,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全省煤矿企业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的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  省煤炭厅
 
  第一条  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所有生产煤矿要严格按照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日原则上不得安排生产。所有生产煤矿要科学安排作业和检修计划,保证均衡生产。所有采掘工作面不得以每天两班作业减少的时间代替停产放假。
 
  第二条  煤矿因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有特殊安全要求、搬家倒面以及实行集中连休等可预知原因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提前制定弹性工作日生产组织方案,并按规定备案。因地质条件变化等突发原因需要连续生产的,必须在一周之内进行补充备案。
 
  第三条  弹性工作日生产组织方案要明确具体原因、调整后的生产和放假日期、生产和检修计划及安全保障措施。市县监管煤矿向当地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向省煤炭厅备案。
 
  第四条  重新确定并公示煤矿生产能力。省煤炭厅按期完成所有生产煤矿能力重新确定工作,并在“山西煤炭信息网”同原有生产能力一并进行公示;煤矿建设项目投产时,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能力,并与竣工验收确认的能力一并进行公示。
 
  第五条  重新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作为煤矿企业组织生产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六条  做好煤矿节假日停产和恢复生产的安全工作。煤炭企业要建立停产期间和恢复生产的管理制度,制定恢复生产的方案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应急值守、安全调度和恢复生产前的检查工作。停产期间,必须保证正常的通风、排水,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安排瓦斯检查员正常巡检。恢复生产前,必须安排人员对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地点、机电硐室和关键岗位进行检查,确保消除各类隐患。经企业组织全面检查,在确保各系统都正常的情况下,方可组织恢复生产。
 
   第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等相关部门及主体企业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暗察暗访等机动灵活的方式,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发现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关于全省煤炭行业优化存量产能退出过剩产能的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  省煤炭厅
 
  第一条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2020年前,原则上停止审批或核准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已经审批或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按照现有批复产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的系数取整作为新的矿井建设规模。国家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告,资源整合改造矿井等在建煤矿项目由省煤炭厅予以公告。
 
  第二条  依法淘汰关闭一批煤矿。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退出。对60万吨/年以下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在1—3年内关闭退出。对“僵尸煤矿”、资源枯竭煤矿、开采高硫高灰煤矿、严重资不抵债煤矿,按照国家政策依法淘汰关闭。
 
  第三条  重组整合一批煤矿。对部分开采条件好、资源储量较多的煤矿,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合并、收购、兼并等方式实施减量重组。
 
  第四条  减量置换退出一批煤矿。对于列入国家规划、符合产业政策等确需新建的煤矿,严格按照“减量置换”政策进行产能置换,确保全省煤炭总产能规模只减不增,减量置换方案按国家公布的相关政策实施。
 
  第五条  依规核减一批产能。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矿井依规进行核减产能。推行法定节假日和周日煤矿停产休假措施,全年按276个工作日组织生产。
 
  第六条  搁置延缓一批煤矿。对于资源储量较多、开采条件较好,但目前开采不经济且不具重组整合条件的煤矿,搁置延缓开采或通过市场规律自然淘汰。
 
  第七条  妥善处理与各类保护区的关系。认真落实责任主体。省环保厅负责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煤矿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以及各类环境风险源等情况进行自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煤矿开发建设是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等情况进行自查;省林业厅负责对自然保护区内煤矿开发建设情况进行自查;省水利厅负责对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煤矿开发建设情况进行自查。2016年6月底前,各保护区主管部门对各类保护区内与已设置煤炭矿业权重叠的煤矿进行摸底排查,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分别提出各自保护区内拟关闭退出煤矿名单,并上报省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实行分类处置。对于开采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全部重叠的煤矿,要依法关闭退出;对于部分跨入保护区但切除与保护区重叠范围后达不到最低服务年限的煤矿,要依法关闭退出。各类保护区内禁止设立新的煤炭矿业权,已设立的要尽快依法注销。省煤炭厅负责保护区内生产与建设煤矿的关闭退出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护区内新设矿业权但尚未开始建设的矿业权退出工作。
 
  对于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取得煤炭矿业权的,应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按照矿井剩余资源储量,退还矿业权人资源价款,依法对其关闭退出。对于保护区设立后取得煤炭矿业权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将其依法关闭退出。国家及省已设立的各类保护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九条  做好化解过剩产能方案细化和报送工作。按照国家煤炭退出产能认定标准,由省煤炭厅负责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细化分年度关闭退出、减量重组、职工安置等内容。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编制本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由董事长签字后报送省煤炭厅和省国资委;各市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监管煤矿化解过剩产能方案,由市长签字后报送省煤炭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进一步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的对接,负责我省与国家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第十条  抓紧做好方案启动实施。省煤炭厅抓紧启动实施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选择省属煤炭集团生产煤矿作为首批关闭退出试点,2016年6月底前,在焦煤集团和阳煤集团各选择一座煤矿先行开展关闭退出工作试点,并认真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广。
 
  第十一条  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省煤炭厅是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实施的牵头部门,指导各市政府和省属煤炭集团公司制定关井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核实关闭退出煤矿职工人数和基本信息,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细化做实职工安置渠道,依法处理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制定应对预案,处置突发问题;省财政厅负责中央专项奖补资金落实到位,筹集省内配套资金,做好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注销关闭退出煤矿的矿业权,确认剩余储量,协助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指导企业做好关闭退出煤矿存量土地再开发利用,加强已关闭煤矿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关闭退出煤矿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等办社会职能,指导协助企业做好关闭退出煤矿资产债务处置;省金融办负责协调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协调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各部门均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各煤炭集团公司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确保退出煤矿关闭到位。各市、县政府、省属煤炭集团公司均要成立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组织机构,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煤矿关闭退出后,有关部门应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拆除设备、封闭填实井筒、填平场地,并保留照片和视频资料,存档备查。省煤炭厅负责在其门户网站及省内主流媒体及时公告关闭退出煤矿名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做好应急预案和舆情监控。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快速响应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及时处置突发问题,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做好舆情监控和正面舆情引导,及时追踪舆论热点和媒体关注焦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关于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的实施细则
 
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条  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未经项目核准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再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
 
  第二条  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严格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制度。实行产业规划、政策指导下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总量控制制度。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总量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煤炭资源矿业权年度出让总量可以为零)。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公布的煤炭资源矿业权年度出让总量、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及设区的市级政府报请设立的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编制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暂停公开出让和协议出让煤炭矿业权,暂停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从2016年开始,3年内暂停公开出让和协议出让煤炭矿业权,暂停煤炭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延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以保留。已划定矿区范围的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延长有效期。
 
  第四条  鼓励煤矿企业进一步兼并重组整合。严格控制煤矿企业分立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数量原则上不增加。进一步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之间的空白资源可出让给兼并重组整合后的主体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关闭淘汰矿井退出的剩余煤炭资源,可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出让给相邻煤矿企业。实现煤炭资源的高效利用。
 
  第五条  加大对煤层气开发的支持力度。按照“先抽后采”科学合理综合利用煤炭、煤层气资源的原则,加大对煤层气开发的支持力度;鼓励煤层气企业对煤层气、煤炭矿业权重叠区域采用兼并、重组以及合作等方式,加快煤层气开发进程。
 
 
 
关于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自律机制的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
 
  第一条  积极探索建立能够正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分析。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每月采集燃煤电厂电煤到厂价格;每月撰写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分析报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和完善煤炭交易价格采集渠道,优化和发布煤炭交易价格指数体系;依托煤炭交易平台,建立煤炭市场分析预测专家库;对煤炭价格数据实行周报制度。
 
  第二条  开展煤炭生产成本及环境损害成本的调查研究工作。省煤炭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围绕正确反映煤炭环境损害成本,重点选择省内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煤种的煤矿作为调查对象,全面分析近3年煤炭价格成本、费用项目构成及标准,完成调查分析报告,建立动态分析制度。
 
  第三条  建立健全煤炭价格自律机制。省煤炭厅、省煤炭工业协会负责制定煤炭行业价格自律公约,主要内容包括:倡导企业守法经营、加强企业诚信建设、不得以压价竞销或哄抬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扰乱煤炭行业整体经营秩序、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缔结垄断性销售价格协议、禁止捏造并发布虚假价格信息等,引导企业价格自律。加强价格自律监督,省煤炭工业协会要对违法经营及违反公约的企业,在行业内部进行通报,促其整改和遵守行业价格自律公约,对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条  开展建立完善价格自律机制试点。在潞安集团、阳煤集团、晋煤集团开展建立完善价格自律机制试点,由晋煤集团牵头,联合潞安、阳煤集团共同作出守法经营承诺,共同遵守煤炭行业价格自律公约,不得以压价竞销、哄抬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扰乱煤炭行业整体经营秩序等,要按省煤炭工业协会要求,定期报送企业履行价格自律公约情况。
 
  第五条  建立健全煤炭价格监管机制,规范煤炭市场价格秩序。加强煤炭价格监管,畅通12358价格投诉渠道。省发展改革委要对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行为,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及其他运输企业强制服务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设立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行为等进行监管。对各类煤炭价格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要公开曝光。
 
  第六条  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进一步强化国税地税联合稽查协调机制,从2016年7月1日起,联合进户稽查,增强稽查执法合作效能;建立煤炭行业稽查对象名录库、煤炭行业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税务稽查执法人员分类名录库,按照推行税收风险管理的统一路径,对涉税信息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信息研判,针对高风险的纳税人开展定向稽查,整顿规范煤炭行业税收秩序;切实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将煤炭资源税作为全省地方税主体税种,列为全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分解任务,严格考核,集中力量抓好税收征管;积极开展明察暗访,畅通稽查举报电话,通过多种途径,深入查找偷逃资源税问题线索,组织力量深挖细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关于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现代化水平的实施细则
 
省煤炭厅
 
  第一条  强化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重组整合煤矿安全管理。深刻汲取同煤集团“4·19”和“3·23”事故教训,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重组整合煤矿全部停产停建整顿,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二条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重组整合煤矿要制定整顿方案并严格执行,重点整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隐患;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对所属重组整合煤矿的“三真”(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情况逐矿甄别、确认。重组整合煤矿停产停建整顿结束后,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
 
  第三条  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于2016年5月底前对重组整合煤矿的停产停建整顿情况进行抽查,未停产停建整顿的,对有关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和约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6月份对复产复建验收情况进行督查,对达不到“三真”要求和验收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通过复产复建验收。
 
  第四条  加强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从2016年4月至12月底,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在全省煤矿集中开展以瓦斯防治、水害防治、防灭火、冲击地压防治、提升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重大灾害防治行动。
 
  第五条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要制定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同时督促各煤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安全重点整治工作。
 
  第六条  全面推进瓦斯抽采全覆盖工程,强化瓦斯抽采利用,以用促抽、以抽保安,2016年瓦斯抽采量完成106亿m?3,利用量完成60亿m?3。加快推进全省煤矿井下在用非金属瓦斯抽采管路改造工程,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
 
  第七条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严格执行事故矿井停产停建整顿制度,发生一般事故的停产停建整顿至少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停产停建整顿至少3—6个月;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停产停建整顿至少1年。
 
  第八条  严格落实煤矿挂牌管理责任制。市、县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以及煤矿企业的挂牌责任人,要定期检查挂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检查要有时间、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痕迹记录;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对挂牌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挂牌管理责任人不认真履职、不到矿检查的,要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
 
  第九条  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于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并按照监管权限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部门对隐患整改治理进行全过程跟踪。整改完成后,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摘牌销号。
 
  第十条  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制度,实行包保负责制。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要履行日常安全监管职责,每周至少对所包保的每座煤矿现场检查一次。
 
  第十一条  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全省生产煤矿到2016年底前必须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二条  推进现代化矿井建设。要根据现有资源赋存条件和布局结构,按照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优先建设安全高效、资源利用率高、抗风险能力强的现代化矿井,提高全省煤炭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2016年力争新建成5-10座。
 
  第十三条  做好老矿井减人提效工作。重点要对目前已掌握的11座单班下井超过千人的矿井进行专题研究,2017年上半年完成简化矿井生产环节,实现减人提效。对简化生产环节后单班下井人数仍超过千人的,一律核减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减煤矿产能。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开采高硫、高灰、低发热量煤炭。对现采煤层达不到煤质要求的,要与其他煤层科学合理进行配采,降硫降灰。采取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引导其有序退出。
 
 
 
关于建设新一代全省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实施细则
 
省煤炭厅
 
  第一条  建设山西省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是我省煤炭管理体制改革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省煤炭厅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政府、煤炭企业严格按进度推进,确保2016年底前建成初步投入使用。
 
  第二条  落实建设资金,完成招投标工作。5月31日前,省级平台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市、县、煤炭企业落实建设资金。6月30日前,市、县、煤炭企业完成招投标工作。
 
  第三条  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工作。8月31日前,省煤炭厅完成监控中心改造、数据中心机房改造、局域网改扩建、煤炭专网扩容改造主体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四条  完成省级数据中心和灾备中心建设。9月30日前,省煤炭厅完成全省煤炭行业云计算平台的主数据中心及异地灾备中心建设任务。
 
  第五条  完成煤炭安全监管、经济运行数据系统建设工作。省煤炭厅完成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的购置、安装、集成,完成煤矿安全监管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煤炭产运销经济运行数据系统等12个系统的开发、运行、调试工作;市、县、煤炭企业完成系统软件、硬件等设备的购置、安装和调试,实现与上一级平台的对接。9月30日前,全部完成省、市、县、煤炭企业的软、硬件建设任务。
 
  第六条  全面开展联网调试工作。10月1日—10月31日,省、市、县、煤炭企业分别对各应用软件系统进行模拟运行,开展测试性调试工作,发现问题,完善调整。
 
  第七条  11月1日,平台全面投入试运行,为省委、省政府经济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在安全生产方面,市、县、煤炭企业平台实现对安全生产数据的实时监测、实时报警及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推送安全生产管理数据;省级平台实现对各市和省属五大煤炭集团上传的安全生产数据的汇总、分析,宏观掌握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在经济运行方面,与煤炭企业运销管理系统对接,与交通部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接,与中国煤炭运销协会大数据中心对接,实现对全省煤炭产运销的有效监管。
 
 
 
关于设立山西省煤炭清洁利用投资基金的实施细则
 
省财政厅
 
  第一条  设立山西省煤炭清洁利用投资基金。该项投资基金是围绕山西煤炭产业“六型”转变、创新发展需求而设立的投资母基金。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投入,通过收益让渡等方式,引导省内外社会资本在本省落地,围绕煤炭清洁利用参股或共同设立若干专业化子基金,实现基金的放大效应,加速我省煤炭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第二条  基金规模及政府引导资金来源。基金总规模100亿元,其中政府引导资金20亿元,按照1?4的比例募集社会资金80亿元。
 
  政府引导资金来源:省财政安排10亿元,先期到位5亿元,以后按基金投放进度逐年到位;中央财政出资总额10亿元,按我省财政资金投放进度配比下达。
 
  政府引导资金由基金理事会授权理事会办公室委托国有投资类公司代表政府作为出资人,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基金理事会及职责。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煤炭厅、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组成山西省煤炭清洁利用投资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召集人由省财政厅担任。理事会主要负责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不干预所投资基金的市场运作和日常管理事务,审议批准政府引导资金的使用、收益分配、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业绩考核机制等事项,根据需要,可聘请适量的业内专家作为成员。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理事会确定。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策,负责理事会日常事务及政府引导资金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符合基金支持方向产业的项目库;建立对基金公司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负责对政府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管理公司的选择。管理公司立足本省面向全国招募,由理事会办公室通过公开招募方式择优选取,吸引业绩良好、有专业管理经验和投资能力的管理公司管理运营基金。
 
  第五条  基金设立方式及募集资金。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由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章程约定或合伙协议发起组建。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私募方式募集资金。
 
  第六条  基金管理及资金托管。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方式。资金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1—2家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七条  基金的存续期及投资方式。基金项目存续期为10年。其中,投资期为7-8年,退出期为2-3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原则上采用以股权投资为主的市场化投资方式。
 
  第八条  基金投资地域。基金不少于80%投资于山西省境内。
 
  第九条  收益分配与让渡。基金可分配收益的20%奖励管理公司,剩余的收益由理事会商投资人确定,原则上政府引导资金适度让利,社会投资适度从优。当基金发生亏损时,首先用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额弥补,政府引导资金劣后,其余部分按照基金出资人比例承担,同股同亏。
 
  第十条  投资子基金设立方式及条件。投资子基金,可选择发起设立方式和接受其他发起人募资邀请方式新设子基金,也可选择参股已设立的各类子基金。
 
  选择投资的子基金,子基金首期规模不得低于2亿元,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发起设立的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山西省注册。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费用。基金公司的管理费与其业绩挂钩,年度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注册资本的2%,由参股基金企业支付,财政不再列支管理费用。管理公司收取的年度管理费用通过委托协议明确。
 
  第十二条  基金的主要投向。重点围绕煤炭产业“六型”转变,分别是:
 
  煤电一体化产业方面,支持煤炭产品的采掘、洗选加工关键装备的研发制造,煤炭分质利用,低热值煤发电,煤基多联产技术,燃煤发电机组过程节能降耗,污染物控制与超低排放,智能电网运行与控制等方面。
 
  现代煤化工产业方面,支持现代煤化工关键设备研发制造,低阶煤分级利用,煤炭高效清洁转化利用,合成气转化利用,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化工下游重要化学品的研发,精细化工,煤化工产业三废治理和利用,炼焦工艺及设备创新研发及产业化,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焦炉气、粗苯、煤焦油等炼焦化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
 
  煤层气抽采利用方面,支持煤层气资源勘查,高产富集区预测与评价,煤层气开采,煤层气储运,煤层气利用及关键装备的技术研发、制造等方面。
 
  碳交易及减排、碳捕集及封存方面,支持从碳交易及减排技术研发应用,烟道气和煤化工窑炉二氧化碳捕集关键技术研发,二氧化碳资源物理利用、化学利用、生物利用,二氧化碳地质封存及驱替煤层气技术等方面。

发布人:CCTD-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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