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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供应侧改革第三批实施细则公布

  •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6-05-24 08: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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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
 
    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中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各牵头单位制定了每项工作任务《实施细则》。现将2016年5月20日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单位牵头制定的第三批7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各牵头单位和配合部门要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扎实抓好落实,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
  
  1.关于从严控制煤矿项目审批的实施细则
  
  2.关于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3.关于实施煤基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细则
  
  4.关于充分发挥“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平台作用的实施细则
  
  5.关于全力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
  
  6.关于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的实施细则
  
  7.关于进一步制定出台新政策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关于从严控制煤矿项目审批的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  省煤炭厅
 
  第一条  严格控制新建煤矿项目核准。2020年前,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不得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建的煤矿,必须列入国家“十三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并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减量置换方案按国家公布的相关政策实施。
  
  第二条  停止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审批。2020年前,停止审批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审批。依法依规对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矿井进行产能核减,现有生产煤矿产能核定“只减不增”。
  
  第三条  停止项目前期和核准阶段的审批事项。除已有国家“路条”和列入国家“十三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进行产能置换的项目外,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予受理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和核准阶段的审批事项。
  
  第四条  稳妥推进和完善已核准项目审批手续。《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之前已经项目核准(核增)机关批准的在建煤矿项目,需按照现有批复产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的系数与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在建煤矿项目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经省政府相关部门公告后,其他部门方可办理项目未完成的审批手续。国家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告,资源整合改造矿井等在建煤矿项目由省煤炭厅予以公告。
  
  第五条  严格控制煤炭矿业权审批。2020年前,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期间探矿权到期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由申请人作出说明后可予保留。严格审批煤炭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
  
  第六条  优化煤矿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精简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对煤矿建设项目省级审批事项和国家审批权限内的省级配套事项以及证照办理,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晋政办发〔2015〕37号),相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提供便捷的服务环境。
 
关于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省国资委
 
  第一条  选择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试点企业。通过授权方式,将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增强省属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自主发展的动力和活力。2016年8月底,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工作。
  
  第二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发〔2016〕18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6〕21号),优化完善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构建权责对等、有机融合、运转协调、有效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2016年9月底,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定议事规则,报省国资委批准后,10月份开始全面实施,2016年底向省政府报告试点工作情况。
  
  第三条  省国资委将行使的以下9项出资人权利授权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并以权力清单的方式予以明确,报省政府批准后,2016年9月底完成授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五)决定公司的大额捐赠;
  
  (六)决定公司除发行公司债券外的融资计划;
  
  (七)备案公司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八)决定公司内部间(含本级)股权或者资产的协议转让;
  
  (九)决定所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改制、设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人工成本、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事项。
  
  第四条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其子集团公司领导的管理,严格规范领导职数,落实目标责任,加强业绩考核,推动母子公司健康发展。
  
  第五条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在保持名称、安全生产经营、产业培育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不变的前提下,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和发展导向,积极深化内部改革,对企业资产、业务进行重组整合,建立“板块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集团化管控”的产业体系和商业模式;构建决策中心-利润中心-成本中心三级母子公司组织架构;加强总部功能建设,精简机构,优化流程,完善制度,形成集约高效的管理方式;要全面对标先进企业,细化量化效率效益效能指标体系,2016年10月底,研究提出深化企业内部资产业务重组整合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后全面实施。
  
  第六条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要积极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2016年10月完成总体方案报批,2018年底全面完成。全面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明确目标措施,确保实现转岗分流、规范领导职数、减人提效目标,提升人均工效、管理效率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接受授权后,在试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的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破除体制机制弊端,构建全新的商业模式。2016年10月开始启动试点工作,2017年全面推开,2018年基本成型。每年向省政府报告试点工作情况,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模式。
 
关于实施煤基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实施细则
 
省科技厅
 
  第一条  为我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技术支撑。聚焦我省煤炭产业清洁、高效利用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和需求,编制产业创新链。面向产业界、科技界、学术界广泛征集技术需求、科学论证,动态编制煤层气、煤电、煤化工、煤焦化、煤机装备、煤基新材料等产业创新链,每年凝炼重大或重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不少于25项。每年7月份完成。
  
  第二条  创新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形式,实施一批煤基低碳科技重大项目。深入实施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创新科技项目招投标立项机制,从2016年起每年组织实施煤基低碳科技重大专项不少于10项、重点研发计划不少于15项,每年11月底完成招标立项。
  
  第三条  探索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国际合作立项模式,汇聚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2016年启动“CO?2减排、捕集、纯化及转化利用”“大规模储能技术开发及产业化”和“煤基合成精细化工品关键技术开发”科技专项。
  
  第四条  强化政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加速煤基低碳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十三五”期间,力争在循环流化床锅炉、合成气/蒸汽联产气化炉装备、低浓度瓦斯发电、煤炭分质利用、煤层气钻井关键技术、高端煤基材料制备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第五条  全面布局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煤炭企业自主创新能力。2017年设计并建成山西省省级科技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十三五”期间,围绕煤炭深加工产业创新链,布局一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2016年重点在煤层气高效利用、劣质煤粉煤气化、循环流化床超低排放、煤矸石高效综合利用等领域,布局4到6个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六条  加强过程管理,提供项目实施保障。省科技厅负责加强科技项目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省财政厅负责预算安排和省拨经费的及时落实到位;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征集省内高等院校科技创新项目,促进高校与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提升协同创新能力。
 
关于充分发挥“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平台作用的实施细则
 
省科技厅 省商务厅
 
  第一条  将原中国(太原)能源产业博览会及其低碳发展高峰论坛整合为“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以下简称论坛)。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事侨务办配合,完成向国务院组织申报工作,争取国家批准。
  
  第二条  建立科学的论坛管理运营机制。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启动组建论坛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实行“两会一处”的治理结构,形成权责明确、功能完善、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运行管理机制,打造国际性、专业化的论坛。2016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顶层设计方案》,2016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社会组织组建工作方案(草案)》《“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组织机构设计方案(草案)》《“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章程(草案)》等相关文件。
  
  第三条  围绕“黑色煤炭绿色发展、高碳资源低碳发展”,组织好年度论坛的策划与实施。省科技厅负责论坛的综合协调工作。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牵头负责,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等部门配合,每年10月份完成下年度论坛工作方案编写报批工作,按期完成年度论坛信息发布、宣传和举办工作。2016年5月底前完成2016年论坛工作方案,9月份举办2016年度论坛。
  
  第四条 办好演讲交流活动,为山西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智力支持。演讲和参会嘉宾要邀请各界权威人士,演讲和对话内容要聚焦国际能源低碳前沿思想,聚焦山西煤基低碳产业发展重大问题,传播全球能源低碳前沿理念,使论坛逐步成为国际能源低碳发展信息传播中心。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牵头,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等部门配合,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国际有关能源组织和各界权威人士、专家、学者等演讲嘉宾及参会代表。
  
  第五条  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为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合作伙伴和项目支撑。省商务厅负责举办能源低碳发展技术装备博览会,组织省内外企业对接洽谈,引进一批能源低碳发展项目。每年9月份与论坛举办同期完成。网上博览会每年举办一次,实体博览会每四年举办一次。
  
  第六条  加强科技交流与合作,为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科技支撑。省科技厅负责建设技术成果交易平台,组织煤基低碳技术及成果交易。省教育厅负责组织省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煤基低碳领域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每年9月份与论坛举办同期完成。
  
  第七条  做好“以煤会友”工作,促进煤炭产业对外开放和合作。省外事侨务办负责邀请“一带一路”沿线及世界主要产煤国家、友好省(州、市)等重要代表团参加论坛。
  
  第八条  建设论坛永久会址。省科技创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论坛永久会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协调工作。2016年完成论坛综合功能区整体城市设计,完成论坛主建筑首期政府投资项目规划选址、勘查设计和立项等手续。
 
关于全力做好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一条  化解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在我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正式实施3个月内完成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及相关待遇、转岗培训政策、劳动关系处理、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分流安置资金来源、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各层级职工协商沟通机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集团公司对集团内部的子分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负总责,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负责本单位分流职工就业安置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
  
  第二条  对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集团内其他企业转岗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的,对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分流人员达到30%以上的,以及其他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失业人员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申请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资金申请报告、吸纳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者就业登记等吸纳就业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申请资金参照现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补助的程序执行。
  
  第三条  支持企业创业载体建设。支持企业将掌握专业技术、有管理能力的企业职工组织起来创办企业实体,并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吸纳就业补助等创业就业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利用现有闲置厂房、场地和楼宇设施,通过联合、协作、改造等措施,建立各种形式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客空间等,为企业分流职工中的创业人员提供场所便利和创业服务。
  
  对基地和园区企业分流职工创业实体户数占总户数30%以上的,对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入驻户数按每户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管理服务补贴;对创业园区根据入驻户数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
  
  申请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园区可行性报告、入驻实体花名册、资金申请报告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创业资金中支出。
  
  第四条  鼓励职工自主创业。支持企业制定鼓励分流职工在一定时间内离岗创业的政策,与原单位其他人员同等享有档案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企业应当根据离岗创业人员的实际情况,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对离岗创业人员可参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政策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场地安排等创业政策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实现创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政策,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分别按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助标准和灵活就业人员补助标准执行)。
  
  离岗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附资金申请报告、离岗创业人员花名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清单等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程序执行。
  
  对创办小微企业(包括个体经营)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3年内从创业资金中给予每年最高2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
  
  场地租金补贴由创业人员持个人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离岗创业人员还应附离岗创业证明)、租赁场地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创业资金中支出。
  
  第五条  鼓励转移就业。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将企业分流人员纳入职业介绍补贴扶持范围。对成建制组织分流人员到其他企业就业的、免费介绍分流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对其中的大龄人员(男性50周岁及以上、女性40周岁及以上),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交通补贴标准为省内跨县(市、区)的,给予不超过500元补贴;跨省输出的,给予不超过800元补贴。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做好跨地区就业信息收集、发布、岗位对接、政策咨询、就业培训、扶持政策落实等相关工作。
  
  相关补助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支持企业集团围绕去产能进行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开展跨地域、跨行业、跨企业转移就业。
  
  第六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对有求职愿望的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办理失业(求职)登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纳入国家和省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针对不同群体进行政策咨询、就业创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含转岗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转移就业、人事代理等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从事灵活就业、被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对一次分流人数达到100人以上且人员较集中的,由企业和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共同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各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助。
  
  第七条  开展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对企业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企业应利用自身教育培训资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自身教育培训资源不足的企业,可委托当地职业院校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
  
  经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实现转岗安置的人员,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企业职工,由企业统一组织报名筛选,委托当地定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转岗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直接补给企业,由培训机构和企业自行结算。转岗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根据实际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在化解过剩产能期间只能根据实际享受一次。
  
  企业申领补贴,应当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供补贴申请报告、参加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转岗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或者转岗安置证明)或者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八条  给予稳岗补贴。上年度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已于申请前补足欠费的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达5年以上,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欠缴失业保险费不超过3年,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并已签订欠费补缴协议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领及审核拨付程序按现行稳岗补贴相关程序执行。
  
  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企业,对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职工实行内部转岗安置的,可申请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转岗安置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按实际转岗安置人数一次性拨付给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可申领一次。转岗安置补贴申领及审核拨付程序依照现行稳岗补贴相关程序执行。对已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转岗安置补贴。
  
  第九条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认定,建立专门基础台账,纳入重点就业援助服务范围。对化解过剩产能中涉及的企业转岗人员在离岗半年以上仍未落实岗位且其家庭内其他成员均未实现就业的,可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给予重点就业援助。
  
  要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通过集中招聘、个别推介、送岗位到家等多种方式,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对经过援助后仍未实现就业或者未在企业实现转岗就业的,可通过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企业困难职工需先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人员名单,按规定进行认定及重点援助服务。
  
  对各地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用于安排化解过剩产能中涉及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独立工矿区职工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条  各地要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的投入,确保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所需资金,根据各企业集团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交的年度计划,采取“年初下达、年底统一结算”的方式,由省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从中央补助及省级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省级创业资金中专项补助各地,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对企业整体关闭、重组等原因形成无企业主体的,或由企业集团公司具体负责某项分流安置任务的,可由企业集团公司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资金补助申请。企业集团公司要负责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套取、冒领和挪用资金问题。
 
关于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的实施细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一条  内退条件及办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企业不得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能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职工办理内退后,仍然与企业保留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做好相应管理工作。内退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条  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和社会保险。内退人员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涉及内退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和自身的经济效益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内退前12个月本人的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内退人员的相关费用,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
  
  第三条  加强对企业内退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办理内退及待遇保障等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管,确保内退职工生活费发放和社会保险费缴纳。2016年重点做好煤炭供给侧改革职工内退意愿摸底、人员统计、政策解读及当年内退人员手续办理和待遇保障等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内退工作列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给内退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于企业办理内退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职工个人也可采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举报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进一步制定出台新政策的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  省煤炭厅
 
  第一条  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煤炭产能置换的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等部门配合,如实向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反映我省煤炭行业对全国经济发展做出的历史性贡献,以及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煤炭去产能任务繁重、行业脱困难度加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等严峻的现实,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对我省煤炭产能置换予以倾斜支持。
  
  第二条  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煤炭清洁高效发展的政策、项目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的对接沟通,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在“十三五”期间优化布局高参数、大容量机组的常规燃煤火电项目,力争国家支持我省2017-2018年陆续开工建设晋中-浙江±800千伏直流通道、晋东南-江苏±800千伏直流通道、晋东南-山东东明-枣庄2回1000千伏交流通道和扩建晋东南-荆门-湖南3回1000千伏交流通道等外送电通道,争取国家尽快批复晋北(朔州)现代煤化工基地规划,争取国家核准同煤集团与中海油4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潞安180万吨煤制油等现代煤化工项目。
  
  第三条  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煤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资金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煤炭厅等部门配合,针对我省煤炭去产能过程中企业职工分流安置任务艰巨的实际困难,密切跟踪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分配政策动向,及时反映我省职工分流安置的实际困难、提出合理诉求,积极争取更多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支持。
  
  第四条  抓紧出台《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牵头,抓紧修改完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力争2016年6月份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并积极参与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的修改审议。
  
  第五条  制定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征收使用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依据《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及省政府〔2015〕第105次常务会议精神,研究起草《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国家授权后,实行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特别收益金制度。
  
  第六条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督促企业制定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2016年选择10-20个重点产煤县(市、区)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环保目标责任制试点,试点县(市、区)要制定目标责任制相关细则。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修订完善《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尽快报省政府审定,并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制定山西省矿山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好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详细调查工作,逐步建立较完整的全省矿山生态环境数据库,全面掌握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情况、亟待治理的生态环境破坏区域。
  
  第七条  研究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制定实施好我省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措施。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两年内,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
  
  第八条  研究继续缓缴2016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研究制定继续执行困难企业社保“五缓”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16年度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内,企业可以正常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经办机构负责正常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研究制定继续缓缴2016年采矿权价款的政策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牵头,落实好省政府缓缴2016年度资源价款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继续缓缴2016年采矿权价款的细化实施方案,6月底前印发执行。继续向国家争取将我省煤炭企业应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转增国家资本。
  
  第十条  研究免缴2016年度省属煤炭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金的政策措施。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配合,5月底前制定印发《关于2016年免缴省属煤炭冶金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金的通知》,确定具体的免缴办法、程序及财务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继续暂停提取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政策措施。省财政厅牵头,落实继续暂停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全省煤炭开采企业继续暂停提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省财政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研究出台合理的采矿排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帮助企业解决资源价款补缴问题。省金融办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配合,继续推动以采矿权抵押贷款的方式解决资源价款补缴问题。对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资源价款的企业及相关金融机构,继续享受省政府2015年出台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创新完善政银企合作办法,帮助企业解决债权债务处置等困难和问题。省金融办牵头,省国资委配合,积极协调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支持煤炭企业利用永续债等债务工具补充资本金。推动省属煤炭企业赴各大金融机构总部路演,加强与投资者沟通,争取金融机构通过多种途径支持煤炭企业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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