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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煤炭供应侧改革第二批实施细则公布

  •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16-05-19 09: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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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二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6〕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
 
  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中确定的30项工作任务,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牵头单位制定了30项工作任务《实施细则》。现将2016年5月10日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的第二批12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及配合单位要抓好落实,全力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制定可操作性的路线图、任务书和时间表,加强日常调度,加大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实施细则》的推进落实工作。
 
  附件:
 
  1.关于探索建立煤炭战略储备体系的实施细则
 
  2.关于推进煤炭绿色低碳消费的实施细则
 
  3.关于加大采煤沉陷区治理力度的实施细则
 
  4.关于加快建设山西科技创新城的实施细则
 
  5.关于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细则
 
  6.关于创新煤炭交易机制的实施细则
 
  7.关于抓好现有政策落实到位的实施细则
 
  8.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细则
 
  9.关于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10.关于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实施细则
 
  11.关于强化企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12.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6日
 
 
 
关于探索建立煤炭战略储备体系的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
 
  第一条  探索建立煤炭资源储备、产能储备和现货储备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战略储备体系,是提高煤炭资源配置能力的重要手段,是调节市场需求的重要抓手,是保障国民经济安全运行的重要基础。
 
  第二条  资源储备。提高煤炭资源勘查程度,增加煤炭地质详查储量。加大资源勘探资金扶持力度,从采矿权收入和资源收益稳定基金中提取一定费用作为资源勘探专项资金,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要加强煤炭资源储备政策扶持,特别是对我省已经明确列入国家稀缺煤种开采序列的两种稀缺煤(无烟煤、主焦煤),重点加强战略储备扶持。
 
  第三条  产能储备。结合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要求,通过兼并重组和减量置换,适度发展工艺先进、生产效率高、资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强、环境保护水平高、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低的先进产能;引导安全、质量、环保、技术和资源规模方面不达标煤矿有序退出;加快落后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淘汰关闭。根据全省煤炭生产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总体情况确定产能储备规模。支持对纳入省煤炭战略储备体系的大型煤炭企业,按适当比例进行产能储备,在市场出现价格巨大波动和供应链异常变动时,确保即时启动和适时调度。
 
  第四条  现货储备。坚持煤炭现货储备与承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相结合,保证储备煤炭始终处于先进先出、以进顶出的滚动状态,实现煤炭储备动态化。通过加大现货储备能力,有效规避一定的煤炭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当价格上涨时,通过向市场投放储存的煤炭,稳定市场,平抑价格;当价格下跌时,在政府的宏观调配下,由承储主体按规定和程序购入一定额度的煤炭,保护煤炭企业,稳定经济。要充分发挥煤炭现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两级市场的作用,有效调节供给和需求,提升山西煤炭储备的市场调节能力。要创新金融政策支持,以促进煤炭交易方式和交易机制现代化,依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将煤炭储备与煤炭交易有机结合,通过期货交易、订单池融资、票据池融资、质押贷款等模式,有效解决承储企业承储煤炭占用资金的问题,实现储备煤炭交易金融化。
 
  第五条  财政政策。建立煤炭战略储备体系成本巨大,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储备设施建设成本、设备维护费用、搬倒运输费用、煤炭保存费用以及煤炭购买费用等,需要出台相应的财政政策,给予承储企业适当补贴,有效激励承储企业完成战略储备任务。对列入我省煤炭战略储备的项目,综合考虑煤炭储备量和当前煤炭价格等因素,对煤炭战略储备贷款或占用资金给予利息补贴,对场地占用费和保管费等管理费用予以财政补贴。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煤炭资源储备。探索研究制定煤炭资源储备的具体方案,提出煤炭资源储备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煤炭资源储备任务。
 
  第七条  省煤炭厅负责煤炭产能储备。探索研究制定煤炭产能储备的具体方案,根据全省煤炭生产企业产能情况确定储备量,提出煤炭产能储备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煤炭产能储备任务。
 
  第八条  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负责煤炭现货储备。探索研究制定煤炭现货储备的具体方案,按照煤炭市场供求情况,提出全省煤炭现货储备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煤炭现货储备任务。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煤炭战略储备的财政资金补贴政策、财政资金管理和拨付,并探索研究制定财政资金用于煤炭战略储备的具体方案。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金融办、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协调煤炭战略储备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和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我省煤炭战略储备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应先探索、试点,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开。各有关部门拟出台的制度、实施方案、规划、计划等都要报省政府审批,做到“一事一报、一笔一批”,确保资金、市场安全稳定。
 
 
 
关于推进煤炭绿色低碳消费的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委
 
  第一条  加强规划引导。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和专家,统筹三大煤电基地资源优势,加强山西省“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的指导作用,确保晋北、晋中、晋东三大煤电基地科学有序开发。
 
  第二条  合理布局常规燃煤火电。积极帮助涉及民生的热电联产项目加快推进前期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比例;优化布局高参数、大容量机组的常规燃煤火电项目。
 
  第三条  大力推进已核准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建设。协调各部门和各市政府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建立项目月报制度,督促项目单位按合理工期完成建设任务,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运。
 
  第四条  全力推进在建外送电通道建设。加快推进蒙西—晋北—北京西——津南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工程、榆横—晋中—石家庄—潍坊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电工程、晋北—江苏±800千伏直流特高压工程、山西盂县电厂—河北南网500千伏交流输变电工程等外输电通道建设,争取2016年底晋北—天津南特高压通道具备投产条件。
 
  第五条  努力争取国家支持我省新建外送电通道。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的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在“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晋中—浙江±800千伏直流通道、晋东南—江苏±800千伏直流通道、晋东南—山东东明—枣庄2回1000千伏交流通道和扩建晋东南—荆门—湖南3回1000千伏交流通道。
 
  第六条  做好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在认真分析我省配电网发展现状和新形势下对配电网提出新要求的基础上,完成《山西省配电网建设改造“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认真落实配电网规划任务。省电力公司、晋能集团认真落实《山西省配电网建设改造“十三五”规划》,积极构建输配协调、强简有序、技术先进、清洁环保、经济高效的现代化电网,确保配电网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第八条  发展现代高载能产业。发挥能源资源优势,积极推动现代高载能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延伸产业链条,提高附加值。积极推进中铝华润集团兴县50万吨轻合金项目建设。在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中,主动承接冶金新材料、新型建材、大数据等现代高载能产业。
 
  第九条  扩大电力直接交易。有序增加大用户直供电量,对符合大用户直供电条件的企业新增用电量全部予以电力直接交易支持。
 
  第十条  继续实施新增电量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16年用电同比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晋北现代煤化工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在基地规划环评批复后尽快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晋北(朔州)现代煤化工基地规划。朔州市政府及时跟进企业项目进展,了解项目总体情况以及项目单位需求,切实为企业解决土地、环评、供水等问题,积极配合企业完成项目审批。项目单位启动前期相关工作,抓紧调整完善项目方案,细化工艺技术和产业链条,尽快主动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
 
  第十二条  加快推进在建现代煤化工项目建设。重点推进潞安煤制油、大同煤制气、焦煤集团甲醇制烯烃等现代煤化工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推进城乡采暖“煤改电”试点工作。2016年力争完成5000户居民、50个高速公路服务区采暖“煤改电”试点任务,在有条件的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厂房等公共建筑试点推广电采暖。
 
  第十四条  加快推进在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加大协调服务力度,积极落实财政资金支持、电量奖励和电价支持等鼓励政策,扎实推进现役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确保在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现役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关于加大采煤沉陷区治理力度的实施细则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保厅
 
  第一条  科学规划、整体推进。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本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规划要坚持“三同步”(即与改革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落实实施、同步见到成效)、“四结合”(即与当地改革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农民整体生活水平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结合起来)、“五统筹”(即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相统筹),要采用政府引导、企业配套、群众参与的治理办法,连片整治,整体推进。
 
  第二条  综合治理,统筹实施。在组织实施群众搬迁安置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实施土地复垦整理、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做到搬迁一个村、复垦一个村、治理一个村。要按照迁出地宜耕则耕、宜水则水、宜林则林的原则,积极推进田、水、路、林综合治理,引导沉陷区居民向集镇和人口聚集区集中,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和多元产业方向发展,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一批小康新村和新社区,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第三条  明确责任,严格监管。对2014年以前形成的历史遗留和灭失主体留存的采煤沉陷区,各级政府为治理责任主体,其恢复治理工程由政府组织实施。全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规划、指导、督促各地扎实做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2014年以后开采形成的沉陷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制定防范新生采煤沉陷灾害的相关法规、规章,明确煤炭企业为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恢复治理工程。各市、县政府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履行责任。
 
  第四条  总体目标任务。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21.8万户、65.5万人的搬迁安置任务;到2018年底,完成59个采煤沉陷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35%;完成40个重点复垦区的土地复垦任务,复垦土地面积达到310平方公里。完成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建立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政府动用机制;出台防范新生采煤沉陷灾害的相关法规、规章。对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组织参加1次培训,确保对零就业家庭每户有1人就业。
 
  其中:2016年,继续实施7.6万户、22万人的搬迁安置任务;启动20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12%;启动15个重点复垦区的土地复垦任务,复垦土地120平方公里;启动全省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完成全省所有产煤县(市、区)的生态环境现状详细调查的方案制定和调查工作,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起草防范新生采煤沉陷灾害的相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实行项目化管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行项目化管理,层层分解落实,确保目标、任务、进度、责任人“四落实”。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规范化建设。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资金,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凡挤占、转移、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是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市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负总责。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是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各市、相关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进一步细化工作,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确保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第七条  设置专项办公室。为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工作要求,按照“综合规划、全面推进、加快建设”的原则,设置搬迁安置、建设改造、地环治理、生态恢复、沉陷防范、资金管理、就业保障7个专项办公室。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实施、综合治理的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推进深化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实施。
 
  第八条  严格监督检查。各地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坚决制止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各乡(镇)要加强采煤沉陷区内建筑物受损情况的监测,对受损严重的村庄应优先安排进行搬迁安置,对受损特别严重的居民房屋、公共建筑等应立即进行治理或采取临时安置措施,确保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期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整体工作安全顺利推进。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决定不一致时,以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决定为准。
 
 
 
关于加快建设山西科技创新城的实施细则
 
省科技厅
 
  第一条  全面推进山西科技创新城项目建设。省科技创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城办)负责科学制订科技城年度发展计划,重点服务好2015年开工项目,加快推进2016年新项目开工建设,完成2016年度投资计划55亿元。
 
  第二条  科学调整山西科技创新城部分规划。科城办负责完成科技城核心区2016年部分开工项目的规划调整,并在12月前完成太原能源低碳发展论坛综合功能片区策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概念性建筑方案设计。8月份提出科技城产业合作区建设前期方案,报省科技创新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条  加快推进省内重点入驻研发机构开工建设。省国资委负责协调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入驻研发机构建设,2016年完成投资18亿元。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推进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农业大学入驻科技城研发机构建设,并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确保年内开工建设。
 
  第四条  对接引进煤基低碳领域高端研发机构。科城办负责对接国内外大型企业、知名高等院校、高端科研院所,继续引进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2016年引进5家高端研发机构。
 
  第五条  大力营造富有吸引力的政策环境。科城办在科技城研发机构引进、人才支持、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先行先试,实施政策和机制创新。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面落实人才引进和创新激励各项政策,以政策高地保障科技城建设。省科技厅积极组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申报,争取国家科技政策支持。
 
  第六条  做好科技城项目行政审批、征地和拆迁工作。太原市、晋中市政府要专设科技城办事绿色通道,明确科技城建设项目享受“同城待遇”,并主动做好科技城两地片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土地报批、征地拆迁、土地出让、规划审批、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消防、人防、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以及排除工程施工干扰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保障科技城建设土地。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科技城水浇地占补平衡指标,并在2016年8月底前先期解决约1800亩水浇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八条  加快完成科技城燃气管道改迁工作。由省国新能源公司、省国化能源公司负责,按照科技城燃气专项规划,2016年10月底前完成科技城核心区所属全部燃气管道的临时和永久改迁工作。
 
  第九条  解决科技城资金流转和项目建设融资问题。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太原市、晋中市政府,落实科技城项目审批及资金流转经济指标统计工作程序,安排好科技城建设资金流转;省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解决科技城基础设施、研发机构等建设项目的融资问题。
 
  第十条  加快推进科技城核心区村庄城镇化改造。太原市政府负责核心区太原范围内3个城中村改造工作,2016年8月底前完成前期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在年内启动改造实施工作。晋中市政府负责加快推进科技城核心区晋中范围内4个村庄城镇化改造工作。
 
  第十一条  加快科技城配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省水利厅负责加快实施太榆退水渠的改造工程,太原市、晋中市负责完成科技城核心区以南与太榆退水渠配套的泄洪渠、缓洪池、排水泵站等工程,解决科技城及上游地区的洪水出路问题。
 
 
 
关于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细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资委
 
  第一条  加快推进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社会管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封闭运行企业要密切配合,做好企业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社保卡制作发放、基金审计划转、医保待遇衔接、企业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2016年将具备条件的医疗保险封闭运行企业纳入社会统筹,由各企业驻地所在统筹地区统一管理。对暂不具备纳入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纳入。
 
  第二条  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可按照基本纳入和规范纳入两个阶段实施。在基本纳入阶段要统一执行统筹地区的医保政策,统一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统一核定缴费基数,统一基金征收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经实现基本纳入工作的,要按照人社部发〔2013〕66号文件规定进行规范,原企业自行管理的经办业务要移交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核算医保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和支付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第三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医疗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协议,凡是与人社部发〔2013〕66号文件不一致的,2016年要予以调整规范。
 
  第四条  统筹地区审计部门对企业封闭运行期间的医保基金收缴、使用、结余情况进行审计。企业历年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全部划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连续计算;因企业困难暂时不能全部划转的,可签订划转协议,分期划转,每年划转额不低于结余总额的1/3。原封闭运行企业与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将部分结余基金用于解决过渡期内医保待遇问题的,由相关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从纳入社会统筹之日起,企业应按时足额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封闭运行企业医保纳入社会统筹后,为了保障一次性移交大量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正常及时支付,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企业要共同认真测算,企业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参保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比例划拨后,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划入的统筹基金支付企业当年参保职工、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额疾病费用出现缺口时,由企业每年按照基金缺口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缺口费用,可以用纳入社会统筹时划转的结余基金抵顶。
 
  第六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纳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规定将其确定为首诊医保服务机构,引导参保人员到这类医疗机构就医。
 
  第七条  推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社会管理。各企业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奠定基础。
 
  第八条  对与所在市政府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企业医保经办机构,移交地方管理。
 
  第九条  推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社会管理。2016年将省煤炭厅经办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等企业的工伤保险基金移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将省煤炭厅下属的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包括人、财、物)整体划转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
 
  第十条  从2016年起,用2-3年时间,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离。2016年底前出台相关配套政策,2017年选择同煤、晋煤进行试点,2018年全面推开。
 
  第十一条  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对需要保留的幼儿园,移交地方政府接收管理;对与所在市、县政府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指除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第十二条  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政府接收。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市县政府负责。
 
  第十四条  从2016年起,用2-3年时间,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同煤集团在大同“两区改造”工程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力争于2016年底前剥离。其他省属煤炭企业从2017年开始,将职工家属区的“三供一业”进行改造。力争2018年底前省属煤炭企业全部完成该项工作。
 
  第十五条  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各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省属企业和市县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助政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市县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助政策,由市县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关于创新煤炭交易机制的实施细则
 
省煤炭厅
 
  第一条  健全和完善煤炭现货交易体系。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要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与山西焦煤集团合作,建立炼焦煤煤种交易平台,设立炼焦煤交易分中心,2016年7月底完成方案设计,9月底完成平台研发,争取12月底上线运行。探索建立无烟煤、动力煤煤种交易平台,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吸引地方煤炭企业进入分煤种、分区域交易平台上线交易。
 
  加强与省外优势企业合作,建立曹妃甸煤炭交易分支机构,7月底完成合作协议签订,9月底完成平台研发,争取12月底上线运行。
 
  通过上述措施,推进煤炭交易平台与企业销售平台的对接,实现资源供给、市场需求、物流配送、金融服务等信息共享,拓宽销售渠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二条  提升交易服务功能。在年度煤炭交易大会和日常交易中,推行煤炭挂牌、招标、拍卖等交易方式;根据企业需求和市场状况,分煤种、分区域、分流向组织开展煤炭专场交易,满足企业差异化、个性化需求;通过交易中心网络、移动商务客户端等方式和推介会、走访用户等渠道,进行宣传推介,开展煤炭品牌营销,促进煤炭供给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巩固和提高我省煤炭市场份额,增加我省煤炭销售量。
 
  第三条  提升信息服务功能。积极引导和鼓励煤炭生产、物流、消费企业在交易平台上发布资源供给、运输、需求信息,为煤炭供需双方提供交易信息服务,促进煤炭产运需的有序衔接;对现有煤炭价格指数进行优化升级,增加下水煤、直达煤、炼焦煤等价格指数和瘦煤、贫瘦煤等代表规格品,调整权重比例,健全采价体系,完善指数系列,提高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价格指数的权威性。6月底完成优化升级工作,7月份正式公开发布;推广煤炭质量升贴水标准的应用,为煤炭供需企业科学定价、公平交易提供参考。
 
  第四条  提升物流服务功能。交易中心要创新铁路运力衔接服务合作新机制,加大与太原、北京、郑州铁路局的合作力度,加强沟通协商,增进路企相互理解,按月组织对接,促进煤炭交易与铁路物流的高效衔接匹配,降低物流成本。
 
  第五条  提升金融服务功能。探索开展煤炭供应链融资服务,交易中心加强与省农信社、晋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为煤炭交易商提供订单融资、票据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等金融服务;探索研究以交易中心为主体,成立清结算、登记业务机构,提供第三方清结算、信息登记等服务,防范交易资金风险,提高交易资金结算效率,12月底完成可行性研究并报省政府。
 
  第六条  开展煤炭期货交易调研。5月初,省煤炭厅牵头组织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煤炭交易中心等单位,赴省外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交易机构开展调研,6月初形成调研报告报省政府。
 
  第七条  加强沟通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山西证监局、煤炭交易中心等单位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努力争取国家支持,推进煤炭交易机制创新。
 
 
 
关于抓好现有政策落实到位的实施细则
 
省煤炭厅
 
  第一条  对现有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汇总。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近三年来国家及我省在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产业结构调整4个方面现有政策措施的梳理汇总工作。
 
  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政策措施的梳理;由省经信委负责“减轻企业负担60条”“工业19条”“促进工业经济稳定运行20条”等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政策措施的梳理;由省煤炭厅负责“煤炭20条”“煤炭17条”“煤炭管理体制改革36条”等“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方面政策措施的梳理;由省国资委负责“深化企业改革”方面政策措施的梳理;由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以上4个方面梳理情况进行汇总,并汇编相关政策。
 
  第二条  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分类自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煤炭厅、省国资委在梳理汇总的基础上,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每一项政策的落实情况都要进行“回头看”,按照已落实到位、正在推进和未落实三种情况进行分类自查。对已落实到位的,重点是自查落实到位的具体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的实际效果;对正在推进落实中的,重点是自查进展的程度、推进的措施和计划具体完成的时限;对未落实的,重点是自查具体情况原因、目前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的打算等。8月31日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情况进行汇总,报省政府。
 
  第三条  集中开展督查。9月1日开始,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单位组成4个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调研座谈、个人谈话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后,要形成督查报告报省政府,报告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各督查组要以适当方式将督查情况向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意见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督促整改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煤炭厅、省国资委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督查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备案,促进现有政策的落实到位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煤炭厅、省国资委负责汇总相关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报告。
 
  第五条  科学运用好督查结果。省政府督查室将督查结果作为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政策落实推进不力、懒政怠政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督查室提出问责意见,省政府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条  畅通政策落实情况反馈渠道。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山西煤炭信息网”设立“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栏,收集抓好政策落实到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
 
 
 
关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细则
 
省国资委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办法》(晋发〔2016〕18号)精神,组织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修订公司章程。焦煤集团、同煤集团、晋能集团先行试点,2016年8月底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形成规范,阳煤集团、潞安集团、晋煤集团、山煤集团在2016年10月底完成公司章程修订。
 
  第二条  各省属国有企业要研究修订党委会工作规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监事会工作规则、经理层工作规则等文件,为省属国有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制度保障。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
 
  第三条  切实落实省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扎实开展“两学一做”专题教育,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22户省属国有企业党委、纪委换届工作。
 
  第四条  落实省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对基层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应定期分析、定期研究、定期督查,督促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行好“一岗双责”。对违反党的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腐败案件的国有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条  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在同煤集团、晋能集团、焦煤集团开展规范董事会试点工作,实行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比例要占到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其他企业要根据董事会建设工作推进情况,逐步实行外部董事制度。
 
  第六条  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监督工作。紧紧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重点,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全面建立问题台账,全程实施动态监督,着力做好年度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核查工作,努力提高报告质量,强化监督成果运用。
 
  第七条  推进工会、职代会民主监督职能融入法人治理结构。同煤集团、晋能集团、焦煤集团等试点企业要依据规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试点企业要研究制订工会、职代会民主监督的重要事项、监督方式、监督途径、规则制度等具体措施,形成长效机制。
 
  第八条  加强经理层管理和市场化选拔工作。选择同煤集团、晋能集团、焦煤集团所属1至2户子公司进行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市场化选聘试点工作,对市场化选聘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
 
  第九条  加强集团总部功能建设,优化母子公司管控流程,按照战略管控、经营管控、财务管控等不同管控模式要求,整合层级,清理职数。特别是不得设置无实际职能、虚化岗位职责的职位,对省属企业过多过滥设置的各层级助理、副总师、常务副、各种非领导职务及待遇的职位要在2016年底前清理整改到位,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条  完善薪酬分配与绩效考核的联动机制,着力引导企业提质增效、创新发展,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严格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规范岗位绩效工资管理体系,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确保薪酬分配与工作绩效、承担风险和岗位责任紧密挂钩。
 
  第十一条  按照上述规定,省属国有企业要对所属二、三级公司开展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各项工作,制定目标任务和推进方案,要求2017年6月前落实到位。
 
 
 
关于深化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
 
省国资委
 
  第一条  重新梳理管理流程,减少管理层级,严控岗位职数。重点是严控中层管理人员、科队级管理人员配置总量及设置比例,以2014年超职数专项治理以来目前实际配置为基础,重新核定公司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管理岗位的职数编制,健全完善企业机构设置和各级管理岗位职数编制规章制度,严格按程序办理,杜绝因人设岗,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擅自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擅自设置职务名称等行为,严格责任倒查。
 
  第二条  2016年底建立各类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机制,各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化选聘或内部竞争方式选拔比例不低于10%。推进现有经理层成员向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加大经理层市场化选聘力度,严格落实经理层成员的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
 
  第三条  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以绩效考核为重点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考核奖惩。各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在企业网站公示,依据考核结果并综合研判后实行末位淘汰机制。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管理人员,必须及时调整岗位或解聘,并进行再培训,提升能力素质。被调整岗位或解聘的管理人员按新任职岗位进行管理,不再执行原任岗位待遇。对不能胜任现职的管理人员,不得以照顾性或享受待遇的岗位予以安排。
 
  第四条  严控企业用工数量。全省国有煤炭企业要与国内先进煤炭企业进行对标,加强劳动定员定额管理,严格按照产能核定员工数量。对超定员的,要逐步予以消化,力争到2020年人均劳效比2015年提高20%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属煤炭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企业用工的控制,制定严格的定员标准,制订减员提质增效计划,除特殊岗位急需、企业内部调整难以解决的人员外,不得增加人数。严格按计划控制员工数量,到2020年底前人均劳效、吨煤工效比2015年提高25%以上,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第五条  实行阳光招聘。企业对外招聘员工,实行全面市场化招聘制度。企业内部招用人员,应该及时发布用工信息,通过笔试、面试、实操、业绩等形式,确保公正透明。
 
  第六条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2016年底前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奖惩标准。无论短期用工、季节用工、临时用工还是长期用工,均应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对涉及保密岗位的,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违约责任。对由企业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专业技能、经营管理人员,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对劳动合同到期、应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在岗培训、转岗培训、脱产培训,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对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以及严重违规违纪的员工,依法依规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发挥资源枯竭矿的人才优势。整建制调配资源枯竭矿的员工到集团内部资源整合矿或扩建矿。对自谋职业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经济补偿,经原企业批准,可与原企业签订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协议,由员工本人将经济补偿金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改进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对劳动分配率较高的企业,控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将劳动分配率控制在45%以内。亏损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不得增长。利润下降较大的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应该下降。利润总额下降超过10%的,原则上工资总额应下降5%以上。
 
  第九条  逐步扩大省属企业二、三级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的试点范围。对管理基础较好、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后,由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省国资委不再审核工资总额。在每个省属煤炭企业至少选择两户二级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周期预算管理试点,周期预算应与企业负责人的任期一致,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在周期内自主决定各年度的工资总额和增长幅度。
 
  第十条  理顺工资分配关系。企业总部工资水平和增长要与所属企业职工工资挂钩,凡总部工资水平高于所属企业2倍以上的,全部予以调减。严格按有关规定深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严控企业高管与一般职工工资的倍比,大型企业高管工资收入一般不得超过所属企业职工工资的8倍,中型企业不应超过5倍,小型企业不应超过3倍。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由市场决定。确保一线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增长。
 
  第十一条  规范工资分配秩序。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超标准取薪,不得兼职取薪。对企业现行的津贴补贴及奖金于2016年6月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凡超出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津补贴标准,一律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对超过企业承受能力、没有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工作业绩挂钩的奖金进行规范。坚决杜绝一方面企业亏损一方面增加工资奖金。企业不得以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名义发放安全风险奖。
 
 
 
关于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实施细则
 
省国资委
 
  第一条  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省属煤炭企业须于2016年10月底前上报改革总体方案。其中,同煤集团应于2016年6月底前上报改革方案。2017年底前,50%的省属煤炭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分户方案经集团公司批复,确保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任务。其他有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的煤炭企业,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50%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总体方案批复,2017年底前50%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分户方案批复,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企业应倒排进度,将改革各个阶段完成节点具体到月,切实做好调查摸底、测算论证、方案制定、资产处置、人员身份界定及安置、社保关系接续、原企业注销、新企业登记、债权债务关系变更等工作,确保改革按时且环环相扣,有序推进。
 
  第二条  因企制宜,一企一案,多种模式进行改革。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允许员工持股,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对长期亏损或停业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由主办企业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后予以撤销。对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主办企业不能自行关闭的,依法破产。原则上,国有资本应全部退出,一时难以退出的,可以参股,不再控股。主办企业应逐户对厂办大集体进行资产债务、人员情况、参保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改革路径,制定可行方案。厂办大集体较多的,可将所有厂办大集体捆绑改革,也可一户一策,分户改革。
 
  第三条  用足用活政策。厂办大集体占用主办企业的厂房、设备可以作为改制成本,或者租赁给改制后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继续使用;与大集体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轧差进行处理,对厂办大集体与主办企业的净负债及改革成本不足部分,核销国有资产权益;对厂办大集体占用原主办企业的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划拨给改制后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继续使用,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安置职工;对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单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奖补等。以上改革政策要确保落实到位。
 
  第四条  妥善安置职工。鼓励改制企业尽可能多地留用原企业职工,对年龄偏大、技能单一的职工,予以适当保护,使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以实行内退,企业将经济补偿金用于支付内退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并且由企业为内退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经济补偿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主办企业根据实际,与厂办大集体职工协商费用负担。对距内退年龄3年以内的人员,可由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签订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将职工经济补偿金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经济补偿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由协保人员个人承担。
 
  第五条  支持改制企业吸纳原企业员工。对与改制后的厂办大集体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厂办大集体职工,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6个月的岗位补贴,鼓励企业多留用原企业职工。
 
  第六条  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情况要制定清偿办法,暂时无能力解决的,可与职工签订清偿协议,逐步予以清偿。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其中,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关于强化企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省国资委
 
  第一条  根据我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办法》(晋发〔2016〕18号)、《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晋政发〔2016〕21号),及时修订国有企业公司章程,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
 
  第二条  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机构要履行好监督责任。结合省委专项巡视整改,针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开展专项治理;结合“学党章党纪、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专题教育,突出挺纪在前,深入开展正风反腐教育活动。
 
  第三条  进一步在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下,贯彻“四种执纪形态”要求,强化纪律审查,有效解决腐败问题“存量”、坚决遏制“增量”,进一步深入解决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第四条  通过机械化、信息化、集约化的现代科学技术以及减人增效等措施,改善煤矿生产组织结构,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提高煤矿的劳动生产率和效益。国有大矿单班作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人提效,采取集中生产,形成集团公司的效益源;资源整合矿井严格采取一井一面的现代化生产模式,矿井人数一般控制在300人以内。2017年6月底前,所有矿井都应达到我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化、现代化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层级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安全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五条  加强国有企业基础管理,严控人工成本,在工资总额管理上坚持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企业利润总额增幅,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超过劳动生产率增幅的原则;加强国有企业过程管理,严控管理费用,进一步加强财务成本管控,严控业务招待、差旅等费用,严格业务支出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新增债权,除国有企业内部正常发生的应收款项、往来结算外,严格控制向其他单位提供资金;切实规范担保行为,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国有企业应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七条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的全程跟踪机制,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危机、纠纷解决等多方面加大合同管理力度;加强对国有煤炭企业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法律管理服务,用足用好有关鼓励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为国有煤炭企业的改革保驾护航。
 
  第八条  围绕国有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措施、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第九条  加强国有煤炭企业清产核资,全面摸清企业资产的分布、存量、结构和效益状况。2016年,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启动清产核资工作,做实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提升企业融资能力。同时做好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抓紧处置“僵尸企业”、长期亏损企业和低效无效资产,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减少亏损、扩大盈利,增强企业活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资金集中度,减少资金沉淀,避免存贷双高现象。保持国有企业内外部融资的良性互动,以资本市场为依托,采取实际可行的融资模式与方式,确保资金链安全。在IPO、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和发行各类债券等传统融资方式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大胆尝试新的融资品种,如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多方位、多角度提升国有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扩大资金来源渠道。
 
 
 
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的实施细则
 
省金融办
 
  第一条  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对煤炭行业支柱性、战略性地位的认识,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争取各金融机构总部支持,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煤炭企业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力争2016年煤炭行业融资量不低于上年。
 
  第二条  对主动去产能、有一定清偿能力的优质煤炭企业,可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实施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优先予以支持,2016年对省属七大煤炭集团不发生抽贷行为。
 
  第三条  支持煤炭企业加大直接融资力度,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融取低成本资金,利用永续债等债务工具补充资本金,通过并购债、债贷联动以及债贷基组合等新型融资产品募集资金,推动煤炭企业2016年债券市场融资量不低于上年。支持煤炭企业推进资产证券化,已上市公司再融资、定向增发,鼓励大型煤炭集团下属子公司“新三板”挂牌融资。
 
  第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转股、并购贷款、定制股权产品等方式,支持煤炭企业重组债务,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杠杆率,进一步增强融资能力。2016年开展美锦集团“债转股”试点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煤炭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推动煤炭企业借助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盘活应收账款存量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第六条  推动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大力发展能效信贷,扩大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业务,支持煤炭企业节能环保改造、转型升级。
 
  第七条  支持金融机构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政策,加快核销和批量转让进度,加快推进债务处置,力争做到应核尽核;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优先处置煤炭行业金融不良资产,提高煤炭企业再融资能力。力争2016年底全省不良贷款率同比下降。

发布人:CCTD-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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