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煤作为我国能源安全的“压舱石”,其长协定价的科学性,将直接关系到履约质量,进而影响到能源保供和经济发展大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做好2026年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约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5〕985号),以“保供稳价、提质增效、风险共担”为核心,通过优化产地定价机制、强化履约约束,为新一年度产地电煤长协合同签订工作提供了遵循。
笔者认为,2026年产地电煤长协定价机制的核心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市场化定价的导向。《通知》明确要求长协合同应建立价格月度调整机制,告别一刀切的僵化固定价模式,由静态定价转为动态定价。二是定价机制透明化。《通知》明确长协合同必须具有明确的价格及调整机制,这将有利于减少价格摩擦成本,增强合同的可执行性和降低监管难度。三是为市场提供了可参考的定价范式。即将已经在港口市场电煤长协交易中高度认可的“基准价+浮动价”的定价机制扩展至产地市场。
不过,由于在产地市场引入长协定价新机制尚无可借鉴的成熟经验,导致煤炭企业对新一年度产地长协定价机制调整存在一些担忧。一是建立定价新机制后,企业收益将会受限。以鄂尔多斯为例,今年以来的5500大卡现货动力煤平均价格为491元/吨,较长协价格上限高出31元,按照之前的长协价格区间上限固定价执行显然能获得收益最大化。二是即便建立了电煤长协新机制,若明年市场走弱,长协相对现货长时间性价比不足,下游选择性兑现,煤炭企业需以更低价格履约,将进一步压缩利润空间。三是产区煤矿因距离下游的运距、煤质指标等因素影响,价格本身就存在差异性,而“基准价+浮动价”给出的价格是固定值,难以适配各区域的实际市场价格水平,可能会导致部分地区长协价高于市场价,合同难执行,另一部分地区低于市场价,企业不得不让利,整体盈利受损。
笔者认为,煤炭企业的担忧不无道理,但是多数担忧可以通过优化定价机制得以克服。
一是煤炭企业可以自主制定适配的长协价格机制。《通知》明确,“供需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协商确定价格月度调整机制”,即在长协规则之内,对企业的的自主决策给予充分的尊重。基于此,煤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制定适配的价格机制,保障企业最优化运营。
二是煤炭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基准价+浮动价”这一定价工具。“基准价+浮动价”长协价格机制在环渤海港口市场已经实行多年,经市场反复实践,这种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已是现阶段的最优解。产地市场运行虽然与港口市场有明显的差异,但通过对这一价格机制的灵活使用,相信在产地市场亦会取得成功。比如,煤炭企业可以直接采用权威部门发布的“基准价(长协价格合理区间中值)+浮动价(CCTD、中价、国煤、CECI四大产地煤指数)”结果定价,也可以在上述结果的基础上进行升贴水(根据交易区域实际、市场运行情况,以季度或年度为周期确定升贴水额度)、或者采用调整基准价和浮动价的权重、优化参数的方式来更加适配实际交易场景。
三是构建博弈协调机制,化解定价分歧。煤炭供需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独立第三方,公允制定适配的长协定价机制,或对上述第二点中提到的“基准价+浮动价”中的升贴水、权重调整、参数设置的合理性、公正性进行评估,化解定价分歧。
总之,在新能源快速发展的浪潮下,煤炭和火电不再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对手,而是唇齿相依的命运共同体,煤电双方唯有协同共进,才能在能源变革中把握新机,实现跨越式发展。2026年电煤长协定价机制的优化完善,正是平衡能源安全与市场效率、兼顾供需双方利益的关键举措。
笔者相信,通过供需企业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科学合理使用“基准价+浮动价”这一定价工具、构建博弈协商机制等方式,2026年度的电煤长协一定能够高质量签订,长协保供稳价的核心作用将进一步发挥,从而为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经济稳健发展与“双碳”目标实现提供坚实支撑。